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807號解釋文,解釋勞基法第49條第一項違憲,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徐卿廉專欄
6.系爭規定之但書部分以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作為雇主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程序要件。就雇主對勞工工作時間之指示而言,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程序,通常固具有維護勞工權益之重要功能,避免弱勢之個別勞工承受雇主不合理之工作指示而蒙受生命身體健康之危害。然而,女性勞工是否適於從事夜間工作,往往有個人意願與條件之個別差異,究竟何種情形屬女性勞工應受維護之權益,本難一概而論,未必適宜全由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代事業單位所有女性勞工而為決定。況各種事業單位之工會組成結構與實際運作極為複雜多樣,工會成員之性別比例亦相當分歧,其就雇主得否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所為之決定,是否具有得以取代個別女性勞工之意願而為同意或不同意之正當性,實非無疑。基此,系爭規定以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作為解除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夜間工作之管制之程序要件,此一手段與系爭規定目的之達成間,亦難謂存有實質關聯。〔第11段〕
7.綜上,系爭規定對女性勞工所形成之差別待遇,難認其採取之手段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實質關聯,更淪於性別角色之窠臼,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第12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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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
司法院今(20)日作成釋字第807號解釋,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自即日起生效。勞動部將依照司法院解釋文意旨,檢視主管法令,落實性別工作平權。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規定,係對女性夜間工作之特別保護,所定內容與立法目的,有其歷史脈絡。勞動部為行政機關,當然受到司法院解釋之拘束;後續將依解釋文意旨,持續檢視所主管之法令及政策,關注及促進勞動領域之性別平權。
另,關於第49條第3項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夜間工作、第5項規定禁止女性勞工於妊娠或哺乳期間從事夜間工作,不在這次釋憲處理範圍,應不受影響,勞動部也將盡快邀請學者專家釐清、研議是否有其他條文受釋憲結果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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