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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特休假不得折抵工資?!最高法院新見解分享

勞工特休假不得折抵工資?!最高法院新見解分享-HR
▲勞工特休假不得折抵工資?!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洪宗暉律師(由 成鼎律師事務所 授權轉載)

不論你是雇主還是員工,最高法院出了新的實務見解,勞工特休假可能不能折抵工資?!

在過去法院通常認為,勞工所享有的特休,在雇主解雇後,依舊可以請求補發應休未休的特休工資。

但是最新的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居然出現「若雇主未要求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勞工自不得請求雇主於休假日受領其勞務給付,並給付加班之工資」,並進而認為「特別休假須以勞工因雇主業務需要致未能休畢,勞工始得請求雇主給予該特別休假工資。」這轉變差異也太大了,來看看洪宗暉律師的專業分享。

過去司法實務見解認為,若雇主違法解僱勞工,則雙方間之僱傭關係仍繼續存在;勞工無法為雇主服勞務,並不可歸責於勞工,亦即倘雇主對勞工未予不法解僱,勞工必可依其服務年資而受有特別休假之保障,故應認可請求補發此部分應休未休特別休假之工資,此有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號:「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勞動基準法第38條),該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同法第39條)。

如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查中油公司解僱高○○不合法,兩造之僱傭關係存在,高○○無法為中油公司服勞務,咎不在高○○,倘中油公司未予解僱,高○○必可依其服務年資而受有特別休假之保障。果爾,則能否遽認高○○不得請求給付特別休假之工資,即非無再進一步推求之必要。原審就此未遑予以詳查,即為不利於高○○之判斷,殊有未洽」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惟近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11號判決:「特別休假制度係以回復勞工身心疲勞及保障勞工社會、文化生活為目的,令勞工於休假日休息為原則,而非使勞工藉此增加工資。故解釋上須以勞工因雇主業務需要,致其特別休假未能休畢,始得請求給予該特別休假工資;若雇主未要求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勞工自不得請求雇主於休假日受領其勞務給付,並給付加班之工資」,卻採取截然不同之見解,認為特別休假須以勞工因雇主業務需要致未能休畢,勞工始得請求雇主給予該特別休假工資。

以上兩案均係勞工遭雇主違法解僱,而依法請求遭不法解僱期間未休特別休假日數折算之工資,案例事實雷同,但請求之法律依據則略有差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號判決之請求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38、39條[1] ​,以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2]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811號判決之請求依據,則僅有勞動基準法第38、39條[3] ​,原因在於民國(下同)105年12月21日勞動基準法修正時,已將原規定於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特別休假應休未休折算工資新增至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中(按:本條在107年1月31日曾再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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