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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工時篇」—月中到離職之工時工資常見爭議Q&A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工時篇」—月中到離職之工時工資常見爭議Q&A-HR
▲月中到離職之工時工資常見爭議Q&A。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沈以軒律師

關於月薪制勞工於月中到職之工資計算,本所已於第5期宇恒週報解析說明。該篇週報不僅持續收到相當熱烈的迴響,也持續有夥伴延伸詢問關於到離職不足月的相關爭議。本期白話勞動法將整理一些常見的問題回覆,作為第5期週報之補充。

一、若欲採到離職區分大小月、依當月實際日數計算,是否可行?

工資之計算方式,可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約定;因此勞資雙方若已事先約定於到離職當月(不足月在職)按實際日數(區分大小月)計算「一日工資」,自屬可行。然而實務上鮮少有勞資雙方針對每月或到離職當月之「一日工資」計算方式予以「事先約定」;故在未事先約定之前提下,仍應回歸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即每月不分大小月皆以 30 日計算一日工資,再按實際在職日數(含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計給,較無爭議

惟特別注意,約定不足月在職之工資計算方式,於離職當月部份尚可於工作規則中訂定、經公開揭示生效後成為雙方契約內容一部分;然到職當月仍應於勞動契約締結時即先約定,否則較難認已事先約定。

二、到離職當月,若欲依實際出勤工作日數計薪,是否可行?

按實際出勤工作日數計薪(例假、休息日不給薪),即屬日薪制或時薪制。既已非屬雙方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月薪制,則涉及勞動條件變更,應經勞工個別同意。因此原則同上一題,應透過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事先約定」。

此外,變更為日薪制或時薪制之每小時工資,除不可低於時薪制基本工資外,亦應另行約定數額、不得逕由雇主片面按每月約定薪資除以 240 換算(視同規避例假、休息日工資,有損勞工權益)。

三、若按每月30日計算,則大月應計31日工資?請一日事假,仍計給30日工資?

「月薪制」即表示不區分大小月,每月給付相同數額之薪資,不因大月31日而增加給付數額。上述依在職期間天數計薪之前提,是探討勞工到離職當月「未全月在職」之狀況;倘勞工已全月在職,則回歸「扣除法」,依約定每月工資扣除請假不計薪數額後發給。

舉例而言:倘勞資雙方未約定區分大小月計算、勞工於 110/3/2 到職(未全月在職)、並於 3/4 請事假 1 日,則月薪除以 30 算出一日工資後,當月在職 30 日、扣除 1 日事假不計薪,應計給 29 日薪資;與 3/1 到職(全月在職)但請 1 日事假之計算結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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