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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不小心犯錯,老闆可以解僱你嗎?|可道律師事務所

上班不小心犯錯,老闆可以解僱你嗎?|可道律師事務所-HR
▲上班不小心犯錯,老闆可以解僱你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可道律師事務所

上班不小心犯錯,老闆可以解僱你嗎?

汪小偉自102年3月7日起受僱於台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管理部副理,職掌督導及人事管理,於104年4月13日,台台證券公司突然以汪小偉在工作時有諸多疏失,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終止勞動契約,台台證券公司這麼做合法嗎?

律師貼心話:

一、 法院認為汪小偉在工作時,確實有許多工作上疏失,例如:未依法向經濟部變更登記導致公司被處以罰鍰、傳送錯誤照片導致分公司設立延誤。但即便如此,汪小偉平時如有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公司應該立即與汪小偉具體進行溝通討論,並限期改進。

二、 汪小偉於103年的工作績效為71分,考績乙等,總經理考評內容為「凡事要獨立思考,主動出擊,非一推而天下平,如何做得更好,才是工作重點」,但汪小偉是在考核後不久後的104年2月13日被通知資遣,公司並沒有給汪小偉相對應的改善期間,直接以汪小偉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不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所以,汪小偉與公司間的僱傭關係仍然存在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勞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摘錄:

  • 主文:

確認原告(按:即勞工)與被告間僱傭關係存在。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次月五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被告各期應為給付,於原告每期以新臺幣壹萬捌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惟如被告每期以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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