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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職的員工直接刪掉粉專,我該怎麼辦?

想離職的員工直接刪掉粉專,我該怎麼辦?-HR
▲想離職的員工直接刪掉粉專,我該怎麼辦?圖片來源:萬狀通-legal885

文/吳毓容(三禾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

員工直接刪掉粉專,我該怎麼辦?

  • 日前新聞報導:

新竹一名彭姓女子經營服飾店2年並聘僱一位黃姓女職員(19歲)擔任粉絲專頁管理員,但2人後來鬧翻,黃女離職時,將服飾店的臉書粉絲專頁刪除…

彭女表示,粉絲專頁被刪除之前已累積10萬按讚數,7年來她投注超過200萬元買廣告以提高曝光度,沒想到就這樣被員工在離職當天「一鍵」刪除,對商譽造成重大損失,此舉恐讓顧客誤會她是詐騙集團,依此向黃女求償213萬元;但黃女卻辯稱,因離職為了登出而不慎誤觸移除的選項,當下馬上向彭女反應,14天後才會永久刪除,不明白老闆娘明明能挽救,但卻錯失機會。

員工卻把粉絲專頁刪除,老闆娘在法律上可以怎麼主張呢?

一、 身為小編的員工,不論是故意或不慎刪掉粉專而不補救,都須賠償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而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907 號民事判決參照,下稱本判決)。
又本判決:「既然被告OOO受僱負責管理系爭粉絲專頁,其即有義務維持系爭粉絲專頁之正常運作,若不慎刪除,亦應確認及尋求FACEBOOK官方有無救回系爭粉絲專頁之途徑,其既未為之,最終造成系爭粉絲專頁遭永久刪除,其刪除行為與最終刪除之結果,進而造成原告所經營之系爭粉絲專頁此一無體財產權遭侵害之間,均認有相當因果關係。」意即,小編本來就該要把粉專管理好,讓它正常運作,不慎刪除也應該積極處理問題,員工不但沒有補救,還放任它而遭永久刪除,不論小編是故意或是誤觸,小編刪除的動作與粉專的無體財產權侵害,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 賠償數額怎麼算?

確定闆娘粉專遭刪除有財產權的侵害後,來算算實際的損害金額,究竟是多少呢?
本判決謂:「惟就營業損失部分,…,從帳面上看不出來系爭粉絲專頁當時遭刪除後而導致營收有明顯的影響等語…,此外,原告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其確有因系爭粉絲專頁遭刪除而無法出貨之損失,是原告此部份之請求並無所據。」、「又就商譽損失部分,原告固提出其與客戶間之對話紀錄為證…,惟觀諸該等對話紀錄內容,僅係其與客戶間聯繫出貨之情形,看不出客戶有質疑遭原告詐騙進而影響原告商譽之實,…。」、「爰審酌原告自100 年2月起經營系爭粉絲專頁,至系爭粉絲專頁遭刪除前總共花費213 萬3,015 元購買FACEBOOK廣告推銷系爭粉絲專頁,而按讚數約為9 萬8 千多,有系爭粉絲專頁網路列印資料、帳單報告在卷可考…,暨原告之客群除系爭粉絲專頁外,尚有實體店面,並於107 年9月26日後重新創立粉絲專頁等一切情形(至原告因系爭粉絲專頁所帶來之營業收入等資料,因原告未提供,本院無從審酌)」

簡單來說,法院判斷刪除粉專的損失數額時,營收損失需要比對刪除粉專前後的差異;商譽損失則是要看客戶對於刪除粉專後的反應,是否會因此認為店家是詐騙;至於為了粉專經營而投入的廣告費用,跟實體店面費用,則須舉證粉專帶來的營收是多少。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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