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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不適任員工,需要付資遣費嗎?
如何判定重大違約?
關於不事先預告就解雇的條件,《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有規定,其中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最高法院認為,違規的型態、初犯或累犯、故意或不小心、對雇主產生的損失、勞工是否是新人等,都是違反契約、工作規則是否情節重大的衡量標準。因此,是否情節重大很難一概而論,原則上雇主不能因為員工有一、二次失誤就請員工走人,必須要是長期或有嚴重事故發生時才能解雇。
開除員工到底要不要付資遣費?
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原則上雇主開除員工時都要付資遣費。本案劉姓女子對待顧客態度不佳,甚至擺爛不做事,明顯沒有工作意願,對這種一開始就不打算好好工作的員工,雇主還要付資遣費嗎?如果雇主以劉女沒有工作意願為由解雇劉女,就屬於勞基法第11條的情形,依規定要支付資遣費;如果有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例如嚴重違反工作規則或故意耗損雇主所有物品,致雇主受有損害,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也不用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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