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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限制條件違法?

徵才限制條件違法?-HR
▲注意!徵才廣告出現這些限制條件就違法。本圖為示意圖;圖片來源:すしぱく@pakutaso,CC Licensed。

《HR好朋友》編案:日前,台南有一間泡沫紅茶店在徵人廣告上寫著「徵人辣,各位漂亮女森看過來」,被檢舉違返《性別工作平等法》遭罰10萬,不僅讓性別歧視的討論再次浮上檯面,也暴露出徵才廣告一不小心就可能違法。

文/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以手工蛋捲聞名全台的嘉義老字號餅舖「福義軒」,曾經在店外刊登徵才廣告,因限制求職者性別及年齡,遭檢舉違反《就業服務法》,嘉義縣政府評議後認定成立就業歧視開罰30萬元;中華航空也曾經在招募空服員時「限制身高女性160公分以上、男性170公分以上」,被台北市勞工課處新臺幣30萬元整。

有些職業的性質比較特殊,並不是所有人都適合,未免浪費時間面試不適合的求職人,又或者避免錄取後發現不適任,雇主在徵才時增設限制,以確保新人符合條件,殊不知這些條件已經違反法律規定,反而受到處罰。難道雇主在徵才時,不能有任何的限制條件嗎?

​什麼是就業歧視

是指雇主在設定招募、甄試、勞動條件、陞遷、調職、獎懲、訓練、福利或解僱條件時,不考量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而是考量與工作能力無關的「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因素,而造成求職人或受僱人因具有這些特質,而失去在工作上與其他人平等競爭的機會。

哪些條件是就業歧視

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只要在徵才廣告中增加這些限制條件,都有可能違法。

 

當警察有限制,國家帶頭違法

有些人想當警察,但因為天生色弱或是身高不夠只好放棄,仔細想想,設定身高、體重、身體缺陷等條件不就是違反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嗎?法律不准公司行號就業歧視,卻允許國家在徵才時設定條件,豈不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法律雖然禁止雇主在徵才時設定性別、外貌、語言、思想、宗教等條件,但雇主還是可以針對求職者的「工作能力」設置門檻,例如學歷、證照等都能與工作能力產生連結,法律也無明文禁止。為什麼招募警察設定身高、體重等條件沒有違法,關鍵就在於設定的條件有沒有與工作能力產生連結。實務上認為,警察肩負維護社會治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責大任,若沒有強健的體魄恐怕難以達成任務,因此有必要設定身高、體重等限制,篩選體格適合的人員。

另外,雖然法律禁止雇主刊登「限女性」、「限男性」等限制性別的徵才廣告,但當工作性質只適合特定性別時,雇主還是可以設定條件,例如女性內衣專賣店和美體按摩,都需要和顧客親密接觸,由異性提供服務恐有不妥,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設定性別條件,雇主並不會因此受罰。


本文由 誠峰國際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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