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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談法律》用8個重點帶你了解「勞顧的試用期條款」

《職場談法律》用8個重點帶你了解「勞顧的試用期條款」-HR
▲用8個重點帶你了解「勞顧的試用期條款」。圖片來源:李明勳律師 - 你的法律好幫手

文/李明勳律師

《職場談法律》用8個重點帶你了解「勞顧的試用期條款」

「試用期」許多企業主或員工最常問律師的問題之一,其實法律早已刪除「試用期」相關條款,但還是有很多眉角需要留意。為了讓大家快速了解試用期條款的相關法律問題,整理出跟試用期有關的8個重點,不論是老闆或員工都必須要知道!

一、能否約定試用期?

其實勞基法很早就刪除試用期相關規定了,但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只要條款內容不違背誠信原則,勞、雇雙方是可以自行約定有沒有試用期、要試用多久、試用期滿留任的條件等內容。

二、試用期長度?能否延長?

試用期長度要視各行業的性質而定,一般常見是三個月。但試用期長度約定的越長,或發生雇主想要延長試用期的狀況,其合法性就越容易被挑戰。

三、試用期屆滿前或屆滿時,雇主能否終止契約?

只要雇主能明確、詳細的告知終止契約事由、也沒有權利濫用的情形,試用期屆滿前或屆滿時,可以終止契約。若依公司規定走完考評程序、或能提出相關事證,就不容易被認定為濫用權利;如果無理由、無合理依據終止契約,一旦被認定為權利濫用終止無效,還可能要賠償爭議期間的工資,得不償失。

四、雇主在什麼情況,可以終止契約?

試用期屆滿前或屆滿時,雇主請試用勞工大致上有三種情形:(以下簡稱A.B.C情形)

A.依勞基法第11條、12條、13條但書、20條規定終止契約。(如:倒閉、天災...等)
B.依試用期條款所定的事由來終止契約。
C.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

  • 李律小提醒:如果試用期條款中的終止事由,實質運作上與勞基法第11條、12條、13條但書、20條等法定終止事由相同(尤其是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將來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依照法定事由來終止契約,雇主依法要遵守資遣相關規範(諸如:預告通知、資遣費、資遣通報等)。

五、終止契約有沒有「預告期」?(註1)

如果是依照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終止契約,且勞工工作滿3個月起,就有預告期的適用。若未滿3個月,雇主是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終止契約要不要給「資遣費」?

如果是依照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終止契約,應給予資遣費(勞基法第12條除外)。

如果是依試用期條款,或合意終止契約,則要回到試用期條款之約定,或者合意終止契約之協議書內容,來決定是否要比照法律規定給予資遣費。

七、終止契約要不要開「非自願離職書」?(註2)

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列「非自願離職」的情形之一,雇主依法應給予「非自願離職書」,讓勞工去請領相關的失業給付、相關津貼。反之,則不用給予「非自願離職書」。

八、要不要「資遣通報」?(註3)

依照勞基法第11條、13條但書、20條終止契約,需要「資遣通報」。很多剛創業的雇主知道要發資遣費,但卻忘了遵期資遣通報,不小心就會被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可不慎。

註1:參考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註2: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註3:就業服務法第33條:「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本文由 李明勳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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