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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你要知道》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嗎?
曾有法院認為如雇主基於營運考量要求勞工加班,如勞工「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構成「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但目前多數法院認為勞工拒絕加班,與其個人工作能力無關,並不構成此情形。
但雇主並非全然無解雇可能,如果雇主已在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中訂明勞工有配合加班義務,證明確實有加班之必要,且勞工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加班,雇主得依勞基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予以解雇。
雇主能否以勞工拒絕加班為由將其解雇的關鍵
- 雇主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中,是否訂明雇主得因營運考量要求勞工配合加班的依據?
- 雇主能否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其有使勞工延長工時之必要?(例如:因客戶要求而趕單、因旺季趕單等)。
- 勞工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加班?(例如:雇主是否事前已公告有加班需要,讓勞工提早規劃個人行程?勞工是否基於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而拒絕加班?)
- 雇主是否經使用勞動基準法所保護勞工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不得不終止勞動契約?(例如:雇主是否已依情節輕重施予申誡、警告、記過等懲戒措施?是否有可能先行調職?)
- 完整文章參考:https://lihi1.com/1r9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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