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陸續換了三家公司投保,工作年資該怎麼辦?
▲老闆陸續換了三家公司投保,我的工作年資該怎麼辦?圖片來源:萬狀通-legal885。
-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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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陸續換了三家公司投保,我的工作年資該怎麼辦?
1. 長期在中小企業上班的員工或許會很有感觸,畢竟中小企業不像大企業有資源及能力可以完全照法規走,常常在許多地方有著畸形的現象,像是員工的投保單位可能每年都在變,但實際上老闆還是同一個人,像這種狀況,員工的工作年資該如何計算?
2. 就如同台北地方法院這則判決所說:「按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基法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勞基法第57條定有明文。又我國之工商事業以中小企業為主,無論以公司或獨資、合夥之商號型態存在,實質上多由事業主個人操控經營,且常為類如拼湊投標廠商家數之需要、分擔經營風險所需或其他各類之理由(如減輕稅賦),同時成立業務性質相同或相關之多數公司行號之情況下,實質共用員工,工作地點大致相同,猶常為轉渡企業之經營危機,捨棄原企業組織,另立新公司行號,仍援用多數原有員工,給與相同之工作條件,在相同工作廠址工作。類此由相同事業主同時或前後成立之公司行號,登記形式上雖屬不同之企業(法人),但經營之企業主既然相同,工作廠址多數相同,則自員工之立場以觀,甚難體認受僱之事業主有所不同;而自社會角度檢視,亦難認相同之事業主可切割其對員工之勞動契約義務。從而計算勞工之工作年資時,對上開『同一事業』之判斷,自不可拘泥於法律上人格是否相同而僅作形式認定,應自勞動關係之從屬情形及工作地點、薪資約定、工作型態等勞動條件作實質之判斷,以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
3. 最簡單來講,如果有事證足以證明,確實都是同個老闆在交代工作給員工,工作地點、薪資等勞動條件也沒改變,只是形式上是不同公司行號,這種狀況下,法院不應拘泥於法律上人格是否相同,而應該就勞動關係的從屬情形、工作地點、薪資約定、工作型態等勞動條件來實質判斷年資要不要併計,在上面的判決案例裡,最後法院是認為,雖然員工是分別投保於兩家公司,但兩家公司負責人、股東重複度高,員工投保期間是接續的沒有中斷,且員工對於兩家公司實際經營狀況非常熟悉,因而認定該名員工在這兩家公司的年資應該要依照勞基法第57條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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