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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的夢幻職缺,陷阱重重!

你認為的夢幻職缺,陷阱重重!-HR
▲月休12天,但假日要到老闆家打掃?你認為的夢幻職缺,可能陷阱重重!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你認為的夢幻職缺,可能陷阱重重

前些日子經媒體報導,某甜甜圈店徵才開出以下勞動條件:

  • 月休12-14日
  • 薪資3萬9千元(獎金另計)
  • 無加班需求,每日工時6至7小時
  • 另外有福利津貼、下午茶

經媒體報導後,網友紛紛表示詢問「請問去哪裡應徵」。然而該報導不過三日,即又有媒體表示報導「員工爆內幕:休假到老闆家打掃」並表示勞動條件並沒有想像中好,且實際上有許多額外負擔,如下:

➡ 月休12天,但休息時是要隨傳隨到
➡ 休息時老闆家打掃、買便當
➡ 沒有按照規定,就會被扣績效
➡ 薪資結構為:底薪26K,其他以獎金方式發給
➡ 小年夜晚上8點下班,必須留下來大掃除
➡ 員工每半年要到老闆家玩手遊,並分享心得感想
➡ 需簽訂最低一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

倘該網友爆料屬實,則該公司的招募資訊與實際工作狀況,實則已構成許多違法情事(爆料內容真實性尚未獲得證實),畢竟上述各類規範,實則都有相關法律依據可參。

招募資訊不實,得處以30萬以上之罰鍰

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業已明文規範:「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本件新聞內,雇主徵才薪資為「3萬9千元、獎金另外計算」,然若爆料屬實,則實際薪酬設計實為「本薪2萬6千元並另外加上獎金」。雖獎金與工勞務產生對價性,確都應解釋為「工資」範疇,然而此種作法,實則已屬於不實廣告。

若雇主徵才廣告內容,明顯與實情不符、有使應試者至於錯誤之認識,即有被認定屬於不實廣告之虞,如招募廣告中之薪資結構,與際薪資結構存有明確差異,即已涉違法,如以下判決內容即與新聞內容相當: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0號判決

「原告所刊登之系爭廣告內容有關公司底薪資料『保底27,000元』之記載,與實際上原告正式員工係按薪資表計算,業績達成50萬元始有點數津貼5,000元者並非相符,此已足致一般民眾瀏覽該廣告時產生錯誤之認識,將造成有意求職者於面試前階段與面試階段受系爭不實廣告之誤導,誤以為原告之正式員工有27,000元之保障底薪;故據上,原告所為已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1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之規定。」

月休12天,但休息時間需要幫老闆打掃買便當!?

此部分在解釋上,其實有點類似過去「值日夜」的概念,即勞資雙方另外約定:

  1. 於勞動契約工作時間外
  2. 從事非勞動契約之工作

提醒各位「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已於111年1月1日正式停止適用!!畢竟上開應行注意事項,本就存有極高爭議。

此外,本件的狀況可否以值日、夜等同視之,亦有疑慮。

  • 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第一點:

「本注意事項所稱值日(夜),係指勞工應事業單位要求,於工作時間以外, 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 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而言。」

首先,值日、夜的工作原則上是「在工作時間外」、「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因此很粗略地看,在工作時間外幫雇主買買便當、打掃打掃,似乎並非絕對無法套用!?

不過,仍需注意該應行事項第二點亦有明文:「 事業單位為因應其業務需要,經徵求勞工之同意,得要求勞工值日(夜)。」

除了需要事前取得勞工同意外,亦「應給與值日或值夜津貼」,然本件雇主似乎並未於勞動契約外,另外給予津貼或報酬。更甚者,若勞工無法配合,還會據此「扣績效」。

然而,值日、夜本就係勞資雙方於原勞動契約「外」,另外約定之工作,且係以「徵求勞工之同意」為前提,故雇主提出該要約時,勞工本就有權予以拒絕,因此自不應視之為「違反勞動契約」,進而影響原勞動契約內之勞動條件,或以扣考績等方式做為懲戒。

此外,按一般常情而言,值日、夜多會明確約定時間、地點與工作內容,然本件勞工卻需要「隨Call隨到、不得拒絕」,因此勞工的休息日顯然仍處於雇主指揮監督之下,屬於雇主仍可支配之休息時間,故整體而言合乎勞動部對於工作時間的定義;而一般司法判決中,多係以「工作強度」或工作時的「從屬性高低」(多數法院採此見),作為值班、工作時間的重要依據。

綜上,本件勞工倘拒絕替雇主打掃、掃地時,會受到考績、扣薪…等懲戒,應可推斷該時段勞工仍「高度從屬於雇主」,因此相關工作(送餐、打掃)時間,應該認定屬於一般工作時間,而難以透過套用值日、夜作為脫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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