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得否未與勞工協商,片面取消福利呢?
▲雇主得否未與勞工協商,片面取消福利呢?圖片來源:勞資手札。
文/勞資手札
最近新聞都是疫情,除此之外就是三連敗、換主席的新聞➡不過看三連敗、換主席的新聞,還是能看到勞動議題就是了
正所謂「心中有佛,所見萬物皆是佛;心中有勞動,所見萬物皆是勞動」➡當然,也可以說是病入膏肓。
提問:
- 雇主得否未與勞工協商,片面取消福利呢?
- 片面取消福利,會否構成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
想必很多人會覺得
- 不能
- 會
但如果具體一點,把福利換成廁所用面紙,那答案會不會是一樣的呢?
- 雇主得否未與勞工協商,片面拒絕提供廁紙?
- 片面拒絕提供廁紙,會否構成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
想必這時候很多人的回應就會變得不同了,而這也是勞動法的有趣之處。
有關福利制度,多數都不是約定在勞動契約內➡而是透過各種不同公告(工作規則)來告知同仁(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9款參照)
以下,先簡單彙整工作規則的特性:
工作規則的法律性質應為附合契約,雇主可片面制定
- 只要公開揭示,就發生效果「拘束勞資雙方」
- 沒有經過核備,並不影響其效果➡ 勞工人數30人以上,不核備會被罰喔
- 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團體協約 之規定,無效
- 工作規則不具備 規性效力
- 工作規則之變更涉及勞動條件不利時,原則上應獲得勞工同意
- 個別勞動契約條件低於工作規則,視勞動契約為特約,仍應尊重勞動契約之內容
雖然原則上不會有人把廁所衛生紙視為勞動條件之一環,但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7條第13款之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恩…提供廁紙使勞工可以安心上廁所,對有些人來說說不定很重要的其他權利事項
假定廁紙屬的數與勞動條件之一環,那雇主得否片面變更、刪除呢?
❌ 若是約定在勞動契約內,不行。
⭕ 若是採工作規則制定之福利,可以。
不過也不是說給就給,說不給就不給喔!!如以下判決:
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第 1696 號民事判決:「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倘以新聞案例來解釋,勞動契約本旨為勞資雙方,互相提供勞務、薪資,所以能維持正常給付應該是最重要的事項。
➡ 薪水因為資金不足而快發放不出來了
➡ 所減少的福利支出,對於勞工影響有限
➡ 雇主為了確保能履行發薪義務減少福利支出,具備合理、正當性
➡ 不用獲得勞工同意刪除該福利,並無違法
雖然以廁紙來舉例,可能感覺很好笑、很荒謬,但如果換成員工餐廳、激勵獎金(確保不具工資性質)...等等,其實也是同理喔。
順帶提醒,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
➡ 長久以來的慣例,也能被認定是構成勞動契約內容的一部
➡ 這也是為甚麼獎金、福利制度,最好要另外書面公告、約定
➡ 不然到底是獎勵?還是勞動契約約定內容?
➡ 尤其涉及給付的福利,都可以套用勞動事件法的工資推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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