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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否未與勞工協商,片面取消福利呢?

雇主得否未與勞工協商,片面取消福利呢?-HR
▲雇主得否未與勞工協商,片面取消福利呢?圖片來源:勞資手札

文/勞資手札

最近新聞都是疫情,除此之外就是三連敗、換主席的新聞➡不過看三連敗、換主席的新聞,還是能看到勞動議題就是了

正所謂「心中有佛,所見萬物皆是佛;心中有勞動,所見萬物皆是勞動」➡當然,也可以說是病入膏肓。

提問:

  1. 雇主得否未與勞工協商,片面取消福利呢?
  2. 片面取消福利,會否構成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

想必很多人會覺得

  1. 不能

但如果具體一點,把福利換成廁所用面紙,那答案會不會是一樣的呢?

  1. 雇主得否未與勞工協商,片面拒絕提供廁紙?
  2. 片面拒絕提供廁紙,會否構成勞動條件不利益變更?

想必這時候很多人的回應就會變得不同了,而這也是勞動法的有趣之處。

有關福利制度,多數都不是約定在勞動契約內➡而是透過各種不同公告(工作規則)來告知同仁(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9款參照)

以下,先簡單彙整工作規則的特性:

工作規則的法律性質應為附合契約,雇主可片面制定

  1. 只要公開揭示,就發生效果「拘束勞資雙方」
  2. 沒有經過核備,並不影響其效果勞工人數30人以上,不核備會被罰喔
  3. 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團體協約 之規定,無效
  4. 工作規則不具備 規性效力
  5. 工作規則之變更涉及勞動條件不利時,原則上應獲得勞工同意
  6. 個別勞動契約條件低於工作規則,視勞動契約為特約,仍應尊重勞動契約之內容

雖然原則上不會有人把廁所衛生紙視為勞動條件之一環,但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7條第13款之規定:「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恩…提供廁紙使勞工可以安心上廁所,對有些人來說說不定很重要的其他權利事項
假定廁紙屬的數與勞動條件之一環,那雇主得否片面變更、刪除呢?

❌ 若是約定在勞動契約內,不行。
⭕ 若是採工作規則制定之福利,可以。

不過也不是說給就給,說不給就不給喔!!如以下判決:

最高法院 88 年台上字第 1696 號民事判決:「雇主就工作規則為不利勞工之變更時,原則上不能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但其變更具有合理性時,則可拘束表示反對之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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