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雇主得否未與勞工協商,片面取消福利呢?
倘以新聞案例來解釋,勞動契約本旨為勞資雙方,互相提供勞務、薪資,所以能維持正常給付應該是最重要的事項。
➡ 薪水因為資金不足而快發放不出來了
➡ 所減少的福利支出,對於勞工影響有限
➡ 雇主為了確保能履行發薪義務減少福利支出,具備合理、正當性
➡ 不用獲得勞工同意刪除該福利,並無違法
雖然以廁紙來舉例,可能感覺很好笑、很荒謬,但如果換成員工餐廳、激勵獎金(確保不具工資性質)...等等,其實也是同理喔。
順帶提醒,勞動契約為諾成契約
➡ 長久以來的慣例,也能被認定是構成勞動契約內容的一部
➡ 這也是為甚麼獎金、福利制度,最好要另外書面公告、約定
➡ 不然到底是獎勵?還是勞動契約約定內容?
➡ 尤其涉及給付的福利,都可以套用勞動事件法的工資推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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