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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出勤狀況取得不同金額之全勤獎金,其延時工資應如何計算?

4.在全勤獎金屬工資性質報酬並為正常工時所得之報酬情形下,自應將全勤獎金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計算基礎,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5日台(77)勞動2字第14007號函:「全勤獎金如確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工資,計算延時工資時應併入計算。」

5.有疑義者為全勤獎金有可能因為勞工當月之遲到、早退、曠工、事病假等缺勤情形,造成原約定之全勤獎金金額未全數取得,甚至未取得,則全勤獎金究竟是以原約定之金額或實際金額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就此疑義,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第二科電子郵件回覆稱「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時工資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之。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勞雇雙方約定之「月工資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爰勞工如有延時工作之情事,應以當月「正常工作時間內」之「月工資給付總額」核計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上開所稱「月工資給付總額」係指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加班)當月之實際工資總額。」申言之,這ㄧ則電子郵件回覆認全勤獎金以當月實際取得金額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

惟本文認,既言「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即應指「平時」不須考量勞工當月出勤狀況之「常態」下的每小時工資額,而且雇主與按月計酬勞工約定其每月工資總額為給付240小時之工資,則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自應以約定之每月工資總額除以240來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也就是不論勞工當月出勤情形導至全勤獎金有所減少,仍應以原約定之全額全勤獎金併入計算。此外,以原約定全額全勤獎金併入計算,在計算勞工每月延時工資較為簡便,也較能獲得勞工配合加班的意願,同時彰顯事業單位並非錙銖必較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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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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