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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打卡的部門不對,公司可以說勞工無正當理由曠職三天開除你嗎?

勞工打卡的部門不對,公司可以說勞工無正當理由曠職三天開除你嗎?- 調動
▲勞工打卡的部門不對,公司可以說勞工無正當理由曠職三天開除你嗎?來源:萬狀通-legal885。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1. 事實摘要:

著名的奧迪福斯汽車公司,先前一件勞資爭議上了新聞版面,因自己家財務部的會計經理以員工優惠價向公司購買退役二手奧迪車(員工價155萬,市價348萬)及福斯新車(員工價848,300,市價998,000)後,隨即違反購車單聲明過戶給第三人,被公司發現後,經法院判決命會計經理給付公司違約金831,700元(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易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公司在審判期間變動會計經理之勞動條件,將其降為會計專員,但薪資福利不變,之後又因財務部人手已夠,而將之調動集團執行長辦公室,擔任專案支援專員,結果其拒絕到新職位報到,還堅持到財務部上班打卡,經公司數度警告後仍未到職,便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2. 爭點說明:

(1) 公司這樣調動是否合乎勞基法第10條之1調職五原則的規定?也就是「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等調動原則?

(2) 如果調動合法,那勞工沒有到調動後的部門到職打卡,卻還在原部門上班打卡,這樣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也就是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


3. 法院認定:

(1) 公司之調動符合調職五原則,因勞工確實有違反購車約款情事導致兩造信任關係喪失,動機目的應屬正當,又薪資並未因調職而調整,且專案支援專員仍有需要勞工之財務會計專業,確實是勞工之體能及技術能夠勝任,加上調動的地點只是從公司大樓的15樓搬到14樓,對於勞工之工作地點及家庭生活利益沒有任何影響。

(2) 但勞工既然仍有到公司上班打卡,不能因為勞工沒有到新職務位置報到,就認為有曠工事實,且原告仍有繼續處理既有財務會計工作,確實有向公司提供勞務,或處於已提出勞務或隨時準備提出勞務之狀態,不能認為有曠工意思或事實,因而認為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兩造間勞動關係仍存在。


4. 目前本件仍在上訴中,是否會翻盤還不一定,可能高等法院採不一樣見解,認為仍應到調職後的部門打卡上班才不算曠職,否則前面認為調職合法,後面卻認為可以在調職前的單位提供勞務,對於公司而言也不太公平。
審判全文連結


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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