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如何因應資方提出的離職同意書?|吳俊達專欄
(三)如果資方確實釐清(證明)上面兩個問題,讓人確信「公司確實符合業務緊縮」且「調職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各項配套」,勞方就必須進一步決定「是否接受調職」,或「拒絕調職而請資方依法資遣」。
(四)如果資方始終拒絕、不願意釐清上述兩個問題,則勞方可以向所在縣市政府勞動局/勞工局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明確主張「資方拒絕說明合法調職的事實依據」、「資方提出這份同意書內容,已經有侵害勞動權益之虞」,要求資方立即撤回調職要求、撤回同意書,且不得資遣勞方(必須確保勞方工作權)。
(五)在勞動(工)局的「勞資爭議調解」中,如果勞方本身內心也決定「不想再繼續任職這家公司」,則勞方可以提出「請資方提高資遣費計算方案」或「請資方提出合意離職方案」等優於「新制」計算資遣費的「離職方案」,來換取勞方同意離職(且不再爭執資方是否符合業務緊縮的情況)。
換言之,勞資雙方可以在勞動(工)局的勞資爭議調解程序中,另外透過談判協商,成立一個「合意離職」(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優惠離職方案」。
(六)請特別注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調解方案」內容,應該清楚明確,「至少」必須記載、包括下面各點內容:
- 雙方勞動契約要在哪一天合意終止?
- 資方用什麼名目給勞方多少錢?何時付款?一次付清或分期?如未能付清,是否另外加計違約金?
- 上面第(2)點金額,是否要扣所得稅或日後由勞方自行申報?
- 有無勞保投報不足額、勞退短少提撥?如有,資方如何賠償或處理?
- 勞動契約中如有離職後競業禁止義務,是否一併免除或維持(但資方必須支付補償金)?
- 勞動契約中如有保密義務,是否免除或繼續維持?
- 資方確認勞方已完成交接或持有公司物品之歸還無誤,勞方確認已取回所有私人物品。
- 除前述各點記載外,雙方均拋棄勞方任職期間法律上得對他方主張之其他請求(俗稱的斷尾條款)。
- 除前述各點記載外,雙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對他方提出民事、刑事訴訟,及行政申訴及檢舉。如有違反,是否賠償違約金?
- 雙方針對本次勞動調解成立內容,是否必須保密?違反時,是否須賠償違約金?
四、
讀到這裡,各位有沒發現,處理上面這樣的勞資爭議問題,真不是一件輕鬆簡單容易的事情。單單一張「看似簡單」同意書,背後竟然隱藏了這麼我們需要思考、解決的複雜問題,一個小勞工要「單槍匹馬」應付資方提出的這份同意書,還真不是件簡單容易的挑戰。
因此,當您意識到自己可能會遭到資方不利益的對待(惡整)時,請善用手邊的法律資源,「即時」尋求勞動局、身邊懂法律朋友,或專精勞動法律師(不乏提供免費法律諮詢者)的必要協助,以避免自己在不懂法律的情況,輕率簽下資方提供的任何文件,事後才想要補救,卻為時已晚!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勞工於年度終結前離職者,就終止契約之該ㄧ年度而言,勞工得否主張依其當年度任職比例享有當年度之特別休假?
【勞基法小教室】-資遣注意事項|小勞男孩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