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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自願加班離職後卻秒檢舉,但追根究底發現是雇主管理有問題?

勞工自願加班離職後卻秒檢舉,但追根究底發現是雇主管理有問題?-HR
▲勞工自願加班離職後卻秒檢舉,但追根究底發現是雇主管理有問題?(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原文標題: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內文新聞來源→https://reurl.cc/025Yxx

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勞動契約是一種契約,勞工自願想要加班,也是一種要約

雇主若沒有需求,可以拒絕勞工的加班請求
沒有拒絕且讓勞工加班,就是默示同意加班

至於勞工「遲到、隨意打卡、預支薪水、臨時請假、拿店內用品」部分,這些完全雇主管理的問題

  1. 遲到
    可依遲到時數不發給薪資
  2. 隨意打卡
    置備出勤義務是雇主責任,勞工對打卡負協力義務
    勞工亂打卡,雇主可以制定考勤制度
  3. 預支薪水
    公司可以不同意
    有借有還,預支上對公司也沒實質損害
  4. 臨時請假
    公司可制定請假規則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雇主可要求請假證明
  5. 拿店內用品
    若物品為該員工管理,涉刑法業務侵占罪
    若物品非該員工管理,涉刑法竊盜罪
    公司明知員工拿店內用品,卻未制止也未限制,無罪

勞動部105年02月02日勞動條2字第1050130240號函:
「末查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1年04月06日(81)台勞動二字第09906號書函:
「二、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之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

勞工在公司場所內實際提供勞務

  • 自然屬於工作時間
  • 自然需要給付工資

更不用說本件還不是雇主不知悉的「自主加班」,而是雇主清楚知悉的加班

本件實際上與勞工到底是否是一個好的員工無關,別人違規不會作為你違法的理由,員工管理很單純公私分明就好。

至於雇主表示:
「我的認知時薪人員就是幾小時領多少錢,這部分確實是我沒去搞清楚才讓她有這樣機會咬我」

則顯示恐怕公司已違法多年、已經占了不少便宜了。


本文由  勞資手札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原文標題: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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