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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可以一開始就約定在工資內嗎?

加班費可以一開始就約定在工資內嗎?-HR
加班費可以一開始就約定在工資內嗎?來源:萬狀通-legal885

1. 加班費,在法律上就是指勞動基準法第24條的延長工時工資,當然,勞基法已經說了原則就是每日正常工時就是8小時(第30條),超過就該給加班費,例外在符合勞基法第30條之1規定情形下,得為彈性工時之約定。

2. 不過,大家應該都聽過,勞基法是對勞工最低的保障,那如果雇主與勞方約定好,每個月給的薪資絕對會高於基本工資加上加班費的總和,只是勞方以後就不能再向雇主額外要加班費,這樣的約定合法嗎?

3. 關於這點,法院實務上是分成兩派說法:
(1) 約定合法,勞工不能再額外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540號民事判決):
「原審本於認事、採證之職權行使,綜合相關事證,合法確定兩造間已另行議定上訴人例休假日及平日延長工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所約定之給付並未低於勞基法規定之基本工資,無違勞基法之規定,上訴人應受該約定之拘束,被上訴人實際給付予上訴人之工資遠高於依基本工資為基準計算出之例休假工資、平日延長工時工資等之總和,因而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誤。」

(2) 約定不合法,勞基法第24條屬於強行規定,有牴觸的合意其合意無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689號民事判決):
「按勞基法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84條之1 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自屬無效。」

4. 當然,兩派說法各有道理,但法院在實際個案中所考量的,會是勞雇雙方的公平,畢竟雇主給的待遇如果明顯比勞基法好太多,而且雙方約好加班費已經內含,還要額外給確實有違誠信;但如果雇主給的待遇就只比勞基法條件好一點點,卻拿著跟勞方的合約說已經內含,那到底是真的打從心底認為待遇本來就含?還是只是在規避勞基法的說詞?就不免讓人起疑竇,所以個案中到底誰說了算,還是得看怎麼讓法院了解實際情形,而不是單純拿法條就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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