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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階技術人力缺工擴大!人力資源者需注意:「移工留才久用方案」4月底將上路?

中階技術人力缺工擴大!人力資源者需注意:「移工留才久用方案」4月底將上路?-HR
▲中階技術人力缺工擴大!人力資源者需注意:「移工留才久用方案」4月底將上路?(攝影師:Pavel Danilyuk,連結:Pexels

本文由 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原標題《淺談「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淺談「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一、前言

淺談「移工留才久用方案[1]」因國內中階技術人力缺工逐年擴大,光是去年(2021)中階技術人力缺工達13.1 萬人。又因外籍移工在臺工作有時間限制,工作6年以上人數逐年遞減占移工33.7%,工作9年以上更驟降至11.7%。
再者,鄰國與我國爭奪國際中階技術人力,例如日本(技能2號)、新加坡(S PASS)積極延攬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最後,在我國接受高等教育之副學士僑外生留臺工作管道有限等等問題急需解決。
為解決上述之問題,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移工留才方案
[2],未來在台工作滿6年以上移工,及取得台灣副學士學位的僑外生符合薪資與技術條件者,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且滿5年後可申請永久居留。全案預計4月底前上路。今天就最新方案概略探討如下。

二、法規依據

《就業服務法》
(1)第46條第1項第8款規定,海洋漁撈工作。
(2)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3)第4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4)第46條第1項第11款:「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5條規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格條件、核發證件種類、效期、投資標的、資金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6條規定,外國人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停留簽證。
三、其他證明文件。
(第1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之一申請者,得自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得自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辦理前項申請程序。
(第2項)依前項規定申請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自核發日起算。
(第3項)無國籍人民持停留簽證入國者,不得申請居留。
但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專案審查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4項)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外僑居留證。(第5項)

三、重要整理

(一)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適用對象:

在臺工作達6年以上移工:符合薪資條件、技術條件得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已取得我國高等教育副學士學位以上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技術條件得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其中副學士又可分為以下兩大類
[3]
A. 技術職業:非學位(歷)學程、五專後二年、二專、其他專科。
B. 未歸類:非學位(歷)學程、空中大學專科部、空中進修學校專科部、軍事專科教育、警察專科學校專科班。

(二)開放工作類別:

產業類:製造業工作、營造業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限蘭花、蕈菇、蔬菜)、海洋漁撈工作。
特別說明,產業移工人數是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及第10款規定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乳牛飼育工作、外展農務工作之人數。

看護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特別說明,社福移工人數是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外展看護工作之人數。」

其他指定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重點產業工作。

 

(三)雇主資格:
雇主資格與聘僱移工條件相同符合資格者由雇主申請聘僱每次許可3 年(同現行聘僱移工之雇主資格條件)。

(四)外國人資格:

薪資條件:
(1)產業類或其他指定工作:每月經常性薪資達3.3萬元以上,或年總薪資達50萬元以上。
(2)看護工作:機構看護每月經常性薪資達2.9萬元以上;家庭看護每月總薪資達2.4萬元以上。
(3)僑外生
[4]初次聘僱3萬元以上,續聘回歸達3.3萬元以上。

技術條件:
(1)產業類或其他指定工作:符合勞動部彙整各部會所提專業證照、或訓練課程(各訓練課程應累計時數達80小時)或實作認定或複合資格條件(如通過台灣語文能力測驗及完成20小時教育訓練課程等)。
但經常性薪資達3.5萬元以上,免技術條件。
(2)看護工作:應同時符合我國語言測驗及相關教育訓練課程資格條件。

(五)名額核算:

基於保障國人就業(本方案之比例限制),產業類雇主申請中階人力名額,不超過移工核配比率25%(例如:雇主核配移工100人中階人力不得超過25人)。

移工、中階人力及外國專業人才合計不超過總員工50%(例如:雇主聘僱員工100 人,其中移工+外國專業人才+中階人力,最多合計不得超過50 人)。

(六)申請永居:

資深移工或僑外生轉為外國中階技術人力後,在臺工作無工作年限之限制(過去受限於法令,移工達到一定年限就必須離開台灣,白白把訓練的人才送給他國),且連續工作5年且符合資格者得申請永久居留(需符合每月總薪資5萬500元以上或取得乙級專業技能證明)。

綜上,自30年前開放移工迄今,移工在臺人數已近70萬人,成為我國不可或缺的生產力,許多移工更已成為中階人才。
經衡酌國內產業需要及各國積極延攬人才情形,勞動部特別提出此一方案
[5]
又根據目前規定,家事移工在台最長年限為14年,產業移工則為12年,根據新聞報導
[6]:在實務上,已有不少擁有經驗的移工,因工作滿12年被迫回國,但仍與台灣雇主維持良好關係與聯繫,勞動部解釋,這樣的移工,就可以「特殊例外」模式,在薪資條件符合等狀況下,直接來台轉成中階,不可繼續做藍領工作,但未來勞動部仍會增訂相關規範。

四、結論

截止至110年12月止,在台移工人數為66萬9992人[7],政府盼最短時間內,能夠補充產業所需的人力,按照規劃目標,到2030年,補充人力部分,資深移工能達8萬人、僑外生8萬人[8]以解決少子化危機衝擊國內的勞動力及各行各業都出現缺工危機。
承上,惟基於保障國人就業權益的立場,秉持「優先關心本勞,尋求就業與產業發展平衡」的精神,未來本方案上路後,本國雇主仍須踐行國內求才招募程序,招募人數不足者,始得就不足人數向勞動部申請聘僱許可
[9],此與目前外勞招募之規定大同小異。

目前勞動部等相關部會盡速盤點相關配套措施與法規命令的修正,希望能在今年4月底以前正式上路,未來將視中階技術人力留用情形及國家人政策推動方向,滾動檢討相關規定。
此方案對我國人力資源及移民政策關係重大,有持續關心及密切注意之必要,待後續規定推出後將會持續探討。

[1]《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行政院2022年2月17日院會議案。

[2]記者賴于榛。藍領移工、僑外生有條件申請永久居留 4月底上路。中央通訊社。

[3]依據《中華民國教育程度標準分類》中華民國105年1月第五次修正之標準。
按「教育等級標準分類」與「教育程度取得標準分類」之「等級」階層各有8個級別,「教育等級標準分類」部分由低至高分別為:「學前教育」、「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專科(副學士)」、「學士(大學)」、「碩士」及「博士」,「教育程度取得標準分類」部分則為:「國民小學以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專科(副學士)」、「學士(大學)」、「碩士」及「博士」。 專科以上教育等級通稱為「高等教育」;碩士以上教育等級通稱為「研究所」。
未曾入學或曾接受其他非正式教育但未取得任何等級之學歷認證者,其教育程度取得之等級歸屬「國小以下」。

[4]取得我國副學士學位的僑外生,只要符合「薪資」與「技術條件」,就可由雇主申請在台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5]記者李芷涵。移工變移民擬4月上路 蘇揆:2030年資深移工可達8萬人。四方報。

[6]記者李靚慧。滿6年移工可轉中階技術人力 20.6萬達年資條件。自由時報。

[7]勞動部勞動統計查詢網。

[8]同註5。

[9]記者陳家祥。移工變移民!行政院拍板 藍領移工符合3條件可申請永居。ETtoday政治新聞。


本文作者:Thomas Hsu_傑報特約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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