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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階技術人力缺工擴大!人力資源者需注意:「移工留才久用方案」4月底將上路?

中階技術人力缺工擴大!人力資源者需注意:「移工留才久用方案」4月底將上路?-HR
▲中階技術人力缺工擴大!人力資源者需注意:「移工留才久用方案」4月底將上路?(攝影師:Pavel Danilyuk,連結:Pexels

本文由 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原標題《淺談「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淺談「移工留才久用方案」

一、前言

淺談「移工留才久用方案[1]」因國內中階技術人力缺工逐年擴大,光是去年(2021)中階技術人力缺工達13.1 萬人。又因外籍移工在臺工作有時間限制,工作6年以上人數逐年遞減占移工33.7%,工作9年以上更驟降至11.7%。
再者,鄰國與我國爭奪國際中階技術人力,例如日本(技能2號)、新加坡(S PASS)積極延攬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最後,在我國接受高等教育之副學士僑外生留臺工作管道有限等等問題急需解決。
為解決上述之問題,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移工留才方案
[2],未來在台工作滿6年以上移工,及取得台灣副學士學位的僑外生符合薪資與技術條件者,可由雇主申請為中階技術人力,且滿5年後可申請永久居留。全案預計4月底前上路。今天就最新方案概略探討如下。

二、法規依據

《就業服務法》
(1)第46條第1項第8款規定,海洋漁撈工作。
(2)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3)第46條第1項第10款規定,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4)第46條第1項第11款:「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35條規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格條件、核發證件種類、效期、投資標的、資金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
第6條規定,外國人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下列文件及照片一張,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書。
二、護照及停留簽證。
三、其他證明文件。
(第1項)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之一申請者,得自停留期限屆滿前三十日;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得自停留期限屆滿前十五日,辦理前項申請程序。
(第2項)依前項規定申請之外僑居留證,其效期自核發日起算。
(第3項)無國籍人民持停留簽證入國者,不得申請居留。
但持停留期限在六十日以上,且未經簽證核發機關加註限制不准延期或其他限制之有效簽證入國,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專案審查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4項)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由其父母、監護人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申請外僑居留證。(第5項)

三、重要整理

(一)開放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適用對象:

在臺工作達6年以上移工:符合薪資條件、技術條件得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已取得我國高等教育副學士學位以上之僑外生:符合薪資條件、技術條件得 從事中階技術工作。
其中副學士又可分為以下兩大類
[3]
A. 技術職業:非學位(歷)學程、五專後二年、二專、其他專科。
B. 未歸類:非學位(歷)學程、空中大學專科部、空中進修學校專科部、軍事專科教育、警察專科學校專科班。

(二)開放工作類別:

產業類:製造業工作、營造業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限蘭花、蕈菇、蔬菜)、海洋漁撈工作。
特別說明,產業移工人數是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及第10款規定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乳牛飼育工作、外展農務工作之人數。

看護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特別說明,社福移工人數是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外展看護工作之人數。」

其他指定工作: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重點產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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