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公司的水回家喝要賠錢?
▲裝公司的水回家喝要賠錢?來源:萬狀通-legal885。
-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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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實摘要:
高雄有家補習班,有名女員工與老闆有勞資糾紛,雙方勞資調解中,老闆以女員工在職一年期間,老是用瓶裝寶特瓶裝滿飲用水帶回家供自己飲用,主張女員工行為侵害其權益,要按照600cc瓶裝水約20元之市價,以上班日249日計算損害,請求女員工賠償2萬4900元。
2. 女員工抗辯補習班有提供飲水機,取用有經過副主管及人資組長同意,加上兩造勞資調解已經成立,上面有寫其餘請求拋棄,就算有侵害權益老闆也不能再要。
3. 法院判決認為補習班早就知情卻仍持續讓女員工裝水,應該有默示同意,加上雙方調解筆錄確實有寫其餘請求拋棄,補習班不能再要求女員工賠償:
「衡情被告在原告補習班工作達一年期間,既已長期均有裝水私帶回家飲用之情形,而補習班亦有員工數人知悉,並有監視畫面可確認,原告顯不可能長達一年期間均不知悉,是原告如不同意被告私裝飲用水回家飲用,自應明白告知不得裝飲用水回家飲用,原告既從未曾明白要求被告不得再裝飲用水回家飲用,應認已默示同意被告得裝水帶回家中飲用,即難認被告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可言,原告主張已無理由。」
「況原告補習班與被告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已於110年3月12日在本院調解成立,除原告同意給付被告43,000元外,並同意就兩造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之權益其餘請求拋棄,亦有被告提出之調解筆錄可參(卷第123頁),原告亦未爭執其真正,是原告既未於調解程序為任何保留而同意拋棄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之權益,亦應解為已拋棄本件請求權,是原告再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私裝飲用水之損害,所為請求亦無理由。」
法院判決連結
4. 不過在其他案例中,若員工裝的量太誇張,或是直接把公司廁所內所有衛生紙都帶回家,也是有據此判賠的案例,所以千萬不要以為這樣做就是合理,畢竟公司的耗材是為了公司經營而用的,員工擅自帶回家使用,量又太過誇張,是有可能會有法律上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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