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533
置頂

【宇恒週報】人資必備「居家隔離3+4」、「居家照護10+7」爭議解析

【宇恒週報】人資必備「居家隔離3+4」、「居家照護10+7」爭議解析-HR
▲人資必備「居家隔離3+4」、「居家照護10+7」爭議解析(攝影師:Matilda Wormwood,連結:Pexels

文/沈以軒律師

自111年4月起,COVID-19疫情大量爆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防疫政策不得不一再隨著確診人數而滾動調整。然而日新又新的防疫政策、與琳瑯滿目的措施名詞,諸如:「3+4」、「10+7」、「自主防疫」、「居家照護」……等,使得企業雇主與人資夥伴應接不暇,更難以判斷應如何給假、給薪。
本期週報將從法令規定出發,與夥伴們一起掌握層出不窮防疫名詞之本質、及解析近期常見防疫措施爭議。

一、隔離治療、隔離、檢疫之區辨

與「隔離」有關措施之法令規定有三:
傳染病防治法第45條第1項:「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通知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時,應依指示於隔離病房內接受治療,不得任意離開;如有不服指示情形,醫療機構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由上開條文可知,同樣具有「隔離」表象之措施,但對應法令條文規定不同、其本質也不同。
其中「隔離治療」的對象是傳染病病人,亦即已「確診染疫」、有需要施以「治療」之對象,所以不論是在醫院收治、在指定處所(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收治、或通知居家照護(治療之延伸),均不排除為了「治療」而隔離之本質。

而「隔離」與「檢疫」則性質較為接近,即實施對象均未實際染疫確診,但因「接觸確診者」或「從感染區入境」等緣故,而施以留驗措施、預防因疾病潛伏期未能察覺而使疫情擴散,亦即為了「防疫」而隔離。
至於是「居家隔離/檢疫」或「集中隔離/檢疫」,僅係隔離/檢疫處所之選擇而已。

在區分出因「治療」而隔離與「防疫」而隔離兩大類之後,再檢視防疫隔離假與防疫補償,可知皆屬「防疫」階段之措施,乃針對未確診者加以限制人身自由之補償措施;則相對因確診染疫接受治療而隔離者,其無法適用自不待言。

二、「居家隔離3+4」如何給假、給薪?

「居家隔離3+4」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Omicron的特性(潛伏期僅2.9~3.1天),兼顧防疫與經濟、社會運作之新防疫措施,指接觸者自最後接觸日第0天起,須完成以一人一室為原則、不得外出的3天居家隔離。
既是針對「接觸者」而非「確診者」,則比對前述內容,屬於「防疫」之範疇,因此前3天之居家隔離,自應以「防疫隔離假」辦理。
後4天的自主防疫,由於已是縮短原居隔規定期間之新制度,管制強度較自主健康管理為強,方以名詞加以區辨;然因在快篩陰性之前提下,仍可正常出勤(僅禁止內用、聚餐聚會、前往人潮擁擠場所及與不特定對象接觸),因此勞工無須請假,亦無防疫隔離假之適用。

三、「居家隔離3+4」的特殊議題

(一)3+4起算

由於確診者數量暴增,目前衛生單位已不再進行全面疫調,改採「重點疫調」,並由確診個案透過系統自主回報密切接觸者加以匡列。
然「密切接觸者」之認定,為「確診者」自行認定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無症狀者)前2天所接觸者,填報衛生單位並通知同住親友、事業單位與學校…等;而3+4之起算,以「最後接觸日」當作第0天起算,因此勞工縱使接獲確診者第一時間通知,亦可能存在時間差,實際居家隔離期間不足3天。雇主於給假時,應加以釐清。

(二)防疫長(負責人、防疫窗口)要求確診者座位九宮格範圍者居家隔離,應否照給工資?

關於工作場所之密切接觸者匡列,由確診者填報並通知事業單位防疫長、或經衛生單位聯繫防疫長後,由防疫長通知確診者座位九宮格範圍人員進行隔離、同時造冊回報衛生單位補發電子居隔單。
此時勞工之隔離雖由防疫長通知,但實屬衛生單位基於減少通知與造冊流程時間差目的所為之應變措施。換言之,防疫長僅係代為通知啟動居家隔離,非屬雇主要求勞工不出勤。
故經確診者通知防疫長轉告密切接觸者,即可啟動居家隔離,仍應以防疫隔離假辦理、並後補證明文件。

(三)防疫長未接獲衛生單位通知(確診勞工忽略填報資訊)

基於「確診者自主回報疫調系統」所提供確診者之填報連結,為一次性網址,並不能事後修改。倘確診勞工於填報當下,無防疫長聯絡資料、或忽略填報,則縱使確診者已通報防疫長轉知九宮格座位人員居家隔離,防疫長仍無法造冊提供衛生單位補發電子居隔單。
在無後續電子居隔單作為依據之前提下,仍有可能認屬雇主要求勞工不出勤、而須工資照給。
故若發生確診勞工未將防疫長聯絡資訊填報之狀況,除要求確診勞工另行補通知衛生單位外,強烈建議事業單位應儘早對所屬勞工公佈防疫窗口聯絡資訊,以避免不必要之困擾。

111/5/7更新:以上(二)、(三)內容,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5月7日記者會公布,將自5月8日0時起,居家隔離對象改為同住親友(住宿學生同寢室友比照辦理);至於職場與學校接觸者,以不疫調匡列、不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為原則,改依「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疫情持續營運指引」採自主應變措施,包括依感染風險程度實施防疫假、停課等。
【宇恒週報】人資必備「居家隔離3+4」、「居家照護10+7」爭議解析-HR
(四)快篩試劑不足致無法出勤,如何處理?

「居家隔離3+4」的後4天,雖可經「每日」快篩陰性後正常出勤(若為陽性則應另行PCR),然按指揮中心之規畫,僅提供隔離者3份快篩試劑,僅2份可保留至自主防疫期間,需由民眾自行購買。
鑒於目前快篩試劑購買較為不易,若勞工無法取得快篩試劑,致無法出勤,此時雇主固無給假或提供快篩試劑之義務,惟若勞工確有試劑採購之困難,仍建議雇主寬認給假(如:不扣考績但不給薪之專案事假);或直接提供快篩試劑,以利勞工順利出勤。至於勞工已快篩陰性得正常提供勞務,雇主復因防疫考量而要求勞工不出勤,則仍負有正常發給薪資之義務,且勞工毋庸於事後補服勞務(民法第487條參照)。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