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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若確診之相關2問題:「職災通報」&「職災統計月資料填報」,職安署這樣回應!

勞工若確診之相關2問題:「職災通報」&「職災統計月資料填報」,職安署這樣回應!-HR
▲勞工若確診之相關2問題:「職災通報」&「職災統計月資料填報」,職安署這樣回應!

文/胡珈瑋

近期因應疫情持續延燒,不少職場上都出現確診個案,而去年2021年5月25日就有公告於執行職務過程、工作場所染疫皆從寬認定為「職業災害」範疇。近期有就事業單位勞工確診需住院須至網站上通報「職災通報」及是否要按月將確診人員按月填寫「職業災害統計月資料填報」提出相關問題,根據高雄市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就發布了一則勞動部職安署釋疑的結果回覆。

首先就先前勞動部職安署署長鄒子廉的表示假設勞工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或在工作場所染疫,職安署也將從寬認定為「職業災害」
比如在提供勞務過程中染疫,或是在工作場所接觸到確診同事,導致也成為確診個案,以上情況都以從寬認定為職災。

而就「職災通報」及「職業災害統計月資料填報」有這兩項問題

是否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於接獲事業單位勞工確診且需住院治療之事實時,至官方線上網站進行事業單位職災通報?

據同法第38條規定,雇主是否亦應按月將確診人員之職業災害統計資料填載,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就事業單位角度,不建議第二點為是,現在國內疫情主管機關態度為共存管理,後續確診數攀升,勢必會造成各行業總合傷害指數平均值上升,且造成中央/地方主管機關及績效審查辦理上不必要之困擾。

勞動部職安署針對相關問題回應

勞工因作業活動及伴隨活動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之疾病,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職業災害。
例如醫院醫師、護理人員、醫療技術人員等,因診治、照顧可能染疫者而遭感染,及醫院工友、監護工於工作場所染疫者,屬職業災害。
另依職安法第37條規定略以,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者,雇主應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又依同法第38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

倘勞工因執行職務染疫確診且需住院治療,屬職業災害者,雇主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職業災害通報及填報職業災害統計資料。

查職業災害統計資料係為利了解職業災害情形,俾研擬災害對策等用,現行災害類型已有COVID-19選項,事業單位應核實填報;本署將視需求及目的適時調整運用,又現行各行業總合傷害指數之計算尚未含括COVID-19案件。

 

工作場所確診染疫,重大職災通報及月統計資料填報問題總結

勞工因作業活動及伴隨活動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之疾病,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職業災害。
只要於工作場所染疫且有相當因果關係引起疾病者,即屬職業災害
事業單位雇主即須於知曉勞動場所發生災害之事實(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者),於8小時內向勞動檢查機構通報。並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公布於工作場所)。

最後職安署也回覆,只要勞工因作業活動及伴隨活動衍生,於就業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所引起之疾病,屬職業安全衛生法之職業災害。(如A確診,於勞動場所傳染B,致使B確診,B即須進行「職災通報」及「職業災害統計月資料填報」。)
另外,現行於線上月填報平台,已於災害類型增加有COVID-19選項,事業單位應核實填報。並不影響各行業總合傷害指數計算,因現行各行業總合傷害指數之計算尚未含括COVID-19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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