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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疫情期間第3劑疫苗&快篩規範+企業採購快篩試劑須知事項!

COVID-19疫情期間第3劑疫苗&快篩規範+企業採購快篩試劑須知事項!-HR
▲COVID-19疫情期間第3劑疫苗&快篩規範+企業採購快篩試劑須知事項!(攝影師:Karolina Grabowska,連結:Pexels

COVID-19疫苗第3劑疫苗接種或快篩規範對象及企業採購快篩試劑廠商資料

一、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自111年4月22日起,強化特定場所(域)、活動對象之COVID-19疫苗第3劑接種規範,以提升保護力,有效控管風險。
相關對象及規範如下:

(一) 屬於維持醫療量能、維持防疫量能及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與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以及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24類場所(域)人員。(詳閱相關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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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包含宗教活動(遶境、進香團參加成員)、團體旅遊(由旅行社承攬,參加成員彼此之間屬於不特定人士之旅遊)、健身房及八大行業(4/1起已實施),符合接種年齡之參加者(含工作人員及民眾)須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第3劑)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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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前開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3劑疫苗者,應提供自費3日內快篩檢驗陰性證明;倘前開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週1次快篩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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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開場所(域)之勞工若無法配合施打疫苗時,建議雇主可再與勞工瞭解是否有個人身體或其他因素之考量,妥為溝通、協商解決,或考量改採視訊、電傳或進行內部人力調整,或可採調動其他非屬上開場域之工作、改用遠距上班等模式提供勞務,以兼顧勞資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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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雇主如係依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所訂指引規定要求勞工配合,勞工拒絕致無法出勤工作時,雇主可不發給工資;勞工亦得與雇主協議約定留職停薪,但雇主不得強迫勞工為之。
惟,如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未對特定行業之從業人員為相關要求者,雇主即不得強迫勞工施打疫苗或進行快篩、PCR檢驗,亦不得因勞工未配合而拒絕其提供勞務及拒絕給付工資或強迫其留職停薪。

三、企業如有採購COVID-19快篩試劑需求,可參考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核准之快篩試劑製造及輸入廠商名單,自行向抗原快篩檢測試劑廠商名單聯絡。


本文來自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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