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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工時、變形工時」之『例假』與『行業別』
▲「正常工時、變形工時」之『例假』與『行業別』(攝影師:Clem Onojeghuo,連結:Pexels)
一、正常工時(第36條第1項)、2週變形工時(第36條第2項第1款)、8週變形工時(第36條第2項第2款)者,除應符合「7休1」(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例假)規定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3條規定,亦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
另若依同法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調整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勞動部指定行業→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30人以上報當地備查),例假始得於每7日週期內妥適安排,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惟至多仍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日。
二、4週變形工時(第36條第2項第3款)者,可不受上開限制,應符合「14休2」(每2週內至少應有2日之例假)規定,亦提醒宜勿使勞工連續工作逾12日。
三、哪兒可得知,本身行業別得適用何種變形工時呢?可見
2週變形工時→可點這邊
8週變形工時→可點這邊
4週變形工時→可點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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