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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雇主資遣勞工時之預告期間如何計算?

6.筆者蒐集之法院判決認,該預告期間之性質,與民法第102條所規定「始期」期限性質相似,而終止權係形成權,故雇主預告資遣勞工時,無待勞工之同意,雇主資遣之意思表示為勞工本人了解或通知達到勞工本人時生效,而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於預告期滿時發生,即自期限屆至時,始發生真正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且預告期間之計算,採正算法,並有下列判決可參: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勞訴字第53號判決:
「按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並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第102條第1項、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係於95年12月1日收受被告用之任免通知書,既為兩造所不爭執,則被告資遣原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係於95年12月1日到達原告時發生效力。
而該任免通知書之發文日期為95年11月30日,其上復載明「以發文日後10天為資遣生效日,薪資結算至生效日前1日」等語,則有被告95年11月30日95人行字第0950026262號函影本附卷可稽,是此一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行為,屬附始期之法律行為,且係以「日」定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其期間應自95年11月30日之翌日起算10日,而以95年12月10日之終止為勞動契約期間之終止,亦即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行為,係自95年12月11日零時起發生效力。」

(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32號判決:
「1.按雇主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情形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4月8日預告,依據勞基法第11條第2款之規定,以其被告公司虧損為由終止本件勞動契約…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並以期間末日之終止,為期間之終止,民法…第102條第1項、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係於106年4月8日收受被告資遣、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係於106年4月8日到達原告時即已發生效力。是此一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行為,屬附始期之法律行為,且係以「日」定期間,揆諸上開規定,其期間應自106年4月8日起算,而以106年4月30日之終止為勞動契約期間之終止,亦即被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行為,係自106年4月30日起發生效力。3.該預告期間之性質,與民法第102條所規定「始期」期限性質相似,從而預告解雇時係至期限屆至時始生真正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

7.令人不解的是,前揭勞動部令釋稱:「預告期間之計算方式,以雇主通知勞工之次日起算,依曆計算至勞工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ㄧ日止」,顯然用詞遣字不精準且於法有違,蓋如前所述,雇主預告終止契約,為附始期之法律行為,而「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即雇主預告資遣勞工之意思表示,於勞工了解時或通知達到勞工時,發生效力,然勞動契約終止之效力,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是預告期間應計算至勞動契約終止日,而非「依約應提供勞務之最後ㄧ日」,直言之,勞動契約終止日有可能是例假日、休息日、空班休息日、工時優於法令所生休息日或休假日等免出勤提供勞務之日,當然也有可能是應出勤之工作日,須視個案而定。

註:於111年5月1日起,修正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


『簡文成專欄』雇主資遣勞工時之預告期間如何計算?-HR
本文由 勞資雙贏董事長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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