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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怕資方以曠職3日為由辭退,上班日都會到店裡待命,會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藉端滋擾嗎?

勞工怕資方以曠職3日為由辭退,上班日都會到店裡待命,會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藉端滋擾嗎?-HR
▲勞工怕資方以曠職3日為由辭退,上班日都會到店裡待命,會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藉端滋擾嗎?來源:萬狀通-legal885

1. 最近幾篇有寫到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的藉端滋擾違序行為而被裁罰的案件,法條的全文是:「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那今天如果有勞工,因為跟雇主有勞資糾紛,雙方對於是否有合法終止勞動關係存有歧見,勞工為了避免雇主事後再以曠職3日為由辭退,每個上班日都到店內待命,會違反前開社會秩序維護法嗎?

2.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這則裁定指出:

(1) 違序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沒有證據不得認定其違序事實,這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的法律要求。
而同法第68條第2款所謂「藉端滋擾」場所,是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意圖,用言語、行動等方式,假藉既有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以達成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致所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

(2) 被移送人則辯稱是因雇主沒有預告就單方要求其留職停薪,被移送人於110年11月6日是要去打卡上班,但雇主拒絕讓其打卡,並要求其簽留職停薪同意書而遭其拒絕;再於110年11月6日前往系爭公司是擔心雇主以勞基法第12條多日無故曠職之理由,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才決定仍去打卡上班,其沒有騷擾的意思,只是維護自己權益等語,依卷內所附勞資調解紀錄所示,可知被移送人所辯為真,被移送人之目的既確是基於上開事由才前往系爭公司,其行為尚難認有「藉端滋擾」系爭公司之意圖。
法院裁定全文連結

3.也就是說,如果勞工真的是為了維護自己權益,才到店內待著,這種情形不能算藉端滋擾,否則勞工面臨辭退與遭裁罰之兩難抉擇,顯然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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