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HR企業徵才須小心!若代為刊登或宣傳中國相關職缺,最高恐挨罰新台幣50萬
▲雇主、HR企業徵才須小心!若代為刊登或宣傳中國相關職缺,最高恐挨罰新台幣50萬(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企業招募人才在這段時間內愈發困難,雖說碰上疫情多少都會影響,但除了病毒的攪局,也有部分原因來自已經持續一段時間的「人才外流」現象,去年陸委會特別和勞動部等相關議會要求企業不得刊登中國地區相關職缺,最主要就是為了禁止台灣高科技人才被挖腳。
而近期有媒體報導,這一年來就有六起臺灣企業刊登中國徵才的相關案件已經被罰!
企業徵才不得代為宣傳、刊登中國職缺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去年5月初時,勞動部發函要求人力銀行全面下架中國地區工作的職缺,若違法最重可處50萬元罰鍰,涉及居間媒合的仲介行為則罰5萬到500萬元?
近日在報導當中更指出,根據近一年來統計,勞動部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已經開罰六起案件,而挨罰的案件包含在兩千人按讚的粉絲團裡刊登的赴陸勞務廣告,及在官網當中刊登大陸海外人才計畫。
上述在兩千人粉絲團中刊登出相關徵才文字,因當中除了講述到歡迎兩年內臺灣大學排名靠前22所的畢業人才赴福建就業,並發人民幣補助,最後文字更提到「歡迎推薦」,勞動部認定為是因招募人才而做宣傳,進而開罰10萬元。
除此之外,也有顧問公司則是在自己的官網刊登中國海外人才計畫,其中詳述赴陸發展就業所提供的優惠和補助等等資訊,甚至提供相關諮詢給予瀏覽者填寫,報導中也指出,此方式被認定具有廣告性質,並有行銷、宣傳勞務或服務並開罰10萬元。
禁止刊登中國相關企業徵才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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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1項,依本條例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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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4項,第1項廣告活動之管理,除依其他廣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有關機關擬訂管理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而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則是由報導內提及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第34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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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條規定,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
一、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區投資。
二、不動產開發及交易。
三、婚姻媒合。
四、專門職業服務。
五、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已許可嗣後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亦同。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廣告活動者。
但值得注意的是,報導當中也並非所有部分都是職缺廣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組長陳世昌表示,只要涉及大陸地區的勞務廣告就是違法。
雖說多數違反兩岸條例廣告禁止為在人力銀行刊登大陸地區相關職缺,其他部分也有提及到中國千人計畫等相關訊息,並提到會代為聯繫,傳遞相關消息也屬於違法。
違反相關條例,最高將處50萬元罰鍰
因此,企業雇主、負責招募人才的HR必須小心,若是徵才廣告當中出現中國地區雇主名稱,或是位在中國的工作地點,以及擅自代他人刊登相關勞務廣告,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9條第1項,委託、受託或自行於臺灣地區從事第34條第1項以外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之廣告播映、刊登或其他促銷推廣活動者,或違反第第34條第2項、或依第4項所定管理辦法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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