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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保法給付實務「職災傷病給付」目的、請領條件&標準說明

災保法給付實務「職災傷病給付」目的、請領條件&標準說明-HR
災保法給付實務「職災傷病給付」目的、請領條件&標準說明(圖:勞動法普小律師人生)

文/勞動法普小律師人生

災保法part1連結

災保法part2連結

先前說明完了職災給付的種類鳥瞰及職災保險給付通則之後,接下來就先進入各種給付的說明;本次先說明「職災傷病給付」,其他種類的給付陸續發文說明

一、職災傷病給付的目的

災保法給付實務「職災傷病給付」目的、請領條件&標準說明-HR
1、傷病給付的目的,是在於使被保險人(勞工)於發生傷病事故時,因不能工作致喪失或中斷收入,未能領有原有薪資期間,為維持其經濟生活而給與之薪資補助

2、而勞保條例所規定的「普通傷病給付」,也一樣是薪資補助的性質,但普通事故保顯得各項給付,相較職災給付而言,大致上有條件較寬鬆及給付較多 的兩個特點,法規上反應出了發生職災的勞工較非職災勞工更受保障的特性

二、職災傷病給付的請領條件

災保法給付實務「職災傷病給付」目的、請領條件&標準說明-HR
職災傷病給付的請領,有幾個條件(災保法第42條第1項):

1、遭遇職業傷病正在治療中
2、不能工作,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各項要件簡要分析如下:

1、職業傷病:同part1說明,可從業務遂行性、業務起因性判斷
2、正在治療中而不能工作

A、災保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1、2項說明因職業傷病而致不能工作,該勞工「不能工作」的狀況須由勞保局經綜合判斷,且需「經醫師診斷勞工所患傷病需要之合理治療與復健期間及工作能力」,並由專科醫師提供醫理意見,同時也需看在合理治療及復健期間內,勞工有無工作事實
亦即,縱使醫師判斷受職災勞工需要合理的治療及復建期間,但如該勞工於該治療期間持續返回職場上班,則不符合「不能工作」的情形,不發給職災傷病給付

B、另外災保法施行細則第53條第3項也陳明「工作能力之判斷不以勞工是否能從事原有工作」為限,這個也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0年5月16日勞保3字第1000013407號函的明文化

C、亦即為儘量鼓勵受職災勞工重返職場,搭配災保法第66條第1項、67條第1、2項(註),其規定雇主可對治療完成、但未能完全恢復的職災勞工訂定復工計畫,內容包含了醫療資訊、工作能力評估、重返職場之職務內容、所需各項能力、職場合理調整事項及相關輔助措施、執行期程等項(災保施§84Ⅰ),訂立復工計畫後,雇主須依計畫內容協助職災勞工恢復並安置適當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D、因此,配合上開災保法第66、67條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的規定,以及災保法第84條第1項進一步限縮勞基法第11條經濟性解僱的事由範圍(即雇主對治療完畢的職災勞工的解僱,較原本勞基法11條規定的事由更嚴格、更少),同時在給勞工職災傷病給付上同時做了限縮,要求如可從事雇主依復工計畫安排的其他工作,則不再發給職災傷病給付,以此方式鼓勵職災勞工盡力重返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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