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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保法給付實務「職災傷病給付」目的、請領條件&標準說明

3、須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A、於勞基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職災勞工不能工作期間,雇主應按原領工資發給補償(工資補償),因此怎麼樣才算是「未取得原有薪資」而得以申請職災傷病給付,有下列函釋說明

B、治療期間請特別休假,因如此會影響勞工特別休假之權益(就是沒有用在治療期間的話,就可以用在別天或請領特休未休工資),所以仍屬損失原有薪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3年2月3日勞保二字第0920070929號函)

C、即使已受領勞基法59條之職災工資補償,因「職災工資補償」與「工資」性質不同,勞工仍可請領職災傷病給付;但雇主於勞工受領職災傷病給付後可主張抵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2月21日(89)臺勞保3字第0005758號函)
→因此實務上合理的操作方式會是:發生職災後,雇主先支付職災工資補償(每日原領工資),以作為勞工生活費,並同時協助勞工向勞保局申請職災傷病給付,待給付撥款入帳後,雇主再向勞工要求抵充並返還溢領部分(多於原領工資數額的部分)

三、職災傷病給付的請領標準

災保法給付實務「職災傷病給付」目的、請領條件&標準說明-HR
談完在什麼條件可以申請職災傷病給付之後,接下來換談可以領多少

1、從第4日起到2個月之間,可以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100%的職災傷病給付,也就是說第4天到前兩個月時,是依照前六個月投保薪資的平均數字全額給付,因此雇主有無高薪低報的狀況,此時對勞工來說影響就很大;從第3個月開始到2年之間,則降低為70%

2、災保法還未施行前,勞保條例就職災傷病給付的給付標準,則是第4日起到1年之間,給付70%,第2年則降低為50%,可見得災保法的修法提高了職災傷病的給付標準,也因此在施行三年後進行第一次費率調整時(災保法第16條),職災保險的保費恐怕無可避免的將會調漲

註:
災保法第66條第1項: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並強化其工作能力,雇主或職業災害勞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協助其擬訂復工計畫,進行職業災害勞工工作分析、功能性能力評估及增進其生理心理功能之強化訓練等職能復健服務。

第67條第1、2項: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為使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原工作或安置於適當之工作,雇主應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包括恢復、維持或強化就業能力之器具、工作環境、設備及機具之改善等。


本文由 勞動法普小律師人生 授權,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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