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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專戶內的錢,會被當成勞工的遺產嗎?

勞退專戶內的錢,會被當成勞工的遺產嗎?-HR
▲勞退專戶內的錢,會被當成勞工的遺產嗎?來源:萬狀通-legal885

1.勞退專戶內的錢是否算遺產,各地法院過去認定各有不同:

去年萬狀通寫了篇關於勞退專戶內的錢,到底要不要算作勞工遺產的文章,當時由於各地法院見解差別太大,有法院認為因為改制前財政部有函釋指出勞退專戶內的退休金是勞工及雇主歷年提繳的退休金,當勞工在退休前死亡時,應併入遺產稅總額課徵遺產稅,因此認定屬勞工之遺產;但也有法院出指遺產稅也將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贈與的財產算入遺產範圍課稅,但這也不代表贈與的財產就是遺產,認為勞退專戶內的錢,勞工的遺屬是依照勞退條例第26、27條規定請領,並非是依據民法上繼承關係請領,即認為不是遺產。
財政部函釋
台南簡易庭判決

2.但在去年年底高等法院座談會就這個問題提出研討結論,最後認為屬於遺產,理由如下:

(1) 按雇主應為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該條之立法理由為:
一、雇主應依規定之提繳率,按月為勞工提繳個人退休金,專戶存儲。
再參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之立法理由提及勞工退休金有強制儲蓄之性質等內容。
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1號解釋理由參、三,勞退新制之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係由雇主於受僱人任職期間,依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按受僱人之薪資分級,提繳至少以6%計算之金額至受僱人個人退休金專戶,受僱人符合退休條件,始得支領以該提繳金額本金及累積收益總額為限之退休金,性質上或可解為遞延工資之給付。
綜上,該專戶之金額為勞工之財產權。至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規定,勞工於尚未符合請領退休金之規定前死亡者,仍得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僅係對其得請領之時間、方法及金額,另為特別規定,並非否定專戶內之金額為勞工之財產權。

(2)另雇主於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殘廢,未實際提供勞務,須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係為保障勞工,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經濟發展之法定補償責任,其性質非屬「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1項係參考勞工基準法第59條規定,明定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之順序,惟勞退專戶之金額,係勞工之財產權,兩者性質不同,尚不得以立法參考法條據解為係遺屬依法取得之權利。
再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項第5款、第2項規定,有拋棄或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之情事,不得請領勞工退休金,亦足認勞工退休金為遺產之一部分。

(3)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3項第1款雖規定勞工死亡後,如無第1項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者,其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收益應歸入勞工退休基金。
然依其立法理由在為避免因死亡後無繼承人,造成呆帳管理困難,並健全勞工退休基金財務,才以立法方式將勞工死亡後無人請領之勞工退休金歸入勞工退休基金,並非以此而否定勞工退休金係屬勞工之遺產。

(4)參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2項但書:
「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之規定;及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5年2月9日勞動 4字第0950006111號函釋:
「勞工得以遺囑指定遺屬以外之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惟如有民法第1223條規定特留分之情形,致得請領退休金者有數人時,應與其他請領人共同具領」之意旨,可知遺屬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勞工生前得以遺囑處分之,並有特留分規定之適用,則其性質應屬勞工之遺產,至為明確。
高院座談會全文連結

3.既然現在有高院座談會出來明確表態,之後此類問題法院處理上應該會漸趨一致,會將勞退專戶內所留錢財視為勞工之遺產,而此後影響所及,便是勞工之繼承人若於不知情狀態下去領取,即有可能遭債權人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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