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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發給薪資方式!雇主是否可以有以下幾點情況出現?

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發給薪資方式!雇主是否可以有以下幾點情況出現?-HR
▲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發給薪資方式!雇主是否可以有以下幾點情況出現?(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明文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發給薪資的方式: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因此許多公司都會要求勞工辦理薪轉帳戶,以利於公司發薪作業。

那麼公司可不可以有以下行為呢?

  • 因為勞工突然失聯,而拒絕發給勞工薪資

  • 勞工提離職,片面要求勞工需親自簽收薪資

大多數的狀況下都是:「不能」

按勞基法第22條、23條之規範,工資有受

  • 「全額」給付

  • 「直接」給付

  • 「定期」給付…等保護

而勞資雙方既已約定薪轉帳號,雇主於雙方約定的發薪日自然「不經勞工協助」,而可以直接透過轉帳發薪。

但是!!
如果雇主發薪時需要勞工協助,那就不一定了。

民法第235條但書:
「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當工資給付需要勞工的行為協助時,這時候雇主就能以「準備給付」通知,替代直接給付,例如:
約定在職最末月的工資應由勞工親自簽領
 加班時數、各類獎金仍存有爭議,需勞工協助釐清
視加班、獎金發給辦法,且該辦法應該經過勞工同意

此時,若勞工並未「按約定」協助發薪作業,導致雇主無法依約給付、有延遲給付情事時,按民法第234條,雇主可不負延遲給付責任: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不過,上述行為都屬於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
應由勞資雙方於事前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雇主片面主張、通知勞工因故無法發給薪資,仍無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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