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發給薪資方式!雇主是否可以有以下幾點情況出現?
▲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發給薪資方式!雇主是否可以有以下幾點情況出現?(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明文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發給薪資的方式: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因此許多公司都會要求勞工辦理薪轉帳戶,以利於公司發薪作業。
那麼公司可不可以有以下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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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勞工突然失聯,而拒絕發給勞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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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提離職,片面要求勞工需親自簽收薪資
大多數的狀況下都是:「不能」
按勞基法第22條、23條之規範,工資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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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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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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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給付…等保護
而勞資雙方既已約定薪轉帳號,雇主於雙方約定的發薪日自然「不經勞工協助」,而可以直接透過轉帳發薪。
但是!!
如果雇主發薪時需要勞工協助,那就不一定了。
民法第235條但書:
「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當工資給付需要勞工的行為協助時,這時候雇主就能以「準備給付」通知,替代直接給付,例如:
約定在職最末月的工資應由勞工親自簽領
加班時數、各類獎金仍存有爭議,需勞工協助釐清
視加班、獎金發給辦法,且該辦法應該經過勞工同意
此時,若勞工並未「按約定」協助發薪作業,導致雇主無法依約給付、有延遲給付情事時,按民法第234條,雇主可不負延遲給付責任: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不過,上述行為都屬於勞動契約約定之內容
應由勞資雙方於事前於勞動契約中約定
雇主片面主張、通知勞工因故無法發給薪資,仍無效果
至於新聞中曠職、遲到溢扣工資部分,則已經講到爛了
違法、違法,還是違法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但書,是指要扣薪時取得同意!!
不能直接以事前約定,作為扣薪依據。
若要進行差勤管理,可以透過合理的薪酬設計
扣薪的名目與數額都需要合理,而不是胡亂扣薪
當勞工曠職,雇主要做的事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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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快跟勞工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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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請勞工辦理補假,或敘明無法出勤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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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期限內勞工未回覆,則先予以懲戒性解僱
(連續曠職3日、一個月6日)
但勞工若於事後至公司表示,是因為不可抗力而無法出勤、聯繫公司,此時則應撤回該懲戒。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重點:「無正當理由」
然後還要注意,勞工未出勤時間雖然不用發給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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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休、假日,勞工本來就沒出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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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休、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雇主仍應照給工資
因此,雖然勞工曠職,但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仍要給薪喔
不然還是會有工資未全額給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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