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發給薪資方式!雇主是否可以有以下幾點情況出現?
至於新聞中曠職、遲到溢扣工資部分,則已經講到爛了
違法、違法,還是違法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但書,是指要扣薪時取得同意!!
不能直接以事前約定,作為扣薪依據。
若要進行差勤管理,可以透過合理的薪酬設計
扣薪的名目與數額都需要合理,而不是胡亂扣薪
當勞工曠職,雇主要做的事情是:
-
盡快跟勞工聯繫
-
限期請勞工辦理補假,或敘明無法出勤原因
-
於期限內勞工未回覆,則先予以懲戒性解僱
(連續曠職3日、一個月6日)
但勞工若於事後至公司表示,是因為不可抗力而無法出勤、聯繫公司,此時則應撤回該懲戒。
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重點:「無正當理由」
然後還要注意,勞工未出勤時間雖然不用發給薪資
-
例、休、假日,勞工本來就沒出勤義務
-
例、休、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雇主仍應照給工資
因此,雖然勞工曠職,但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仍要給薪喔
不然還是會有工資未全額給付的問題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HR須小心這些薪資問題:上班忘記打卡就被扣薪?勞動部整理5大工資給付常見爭議
【宇恒週報】勞資雙方另行約定加班費計算方式之實務爭議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