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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工作日逢天災,勞資雙方協議與休假日對調,勞工當天出勤1小時,雇主應給付之工資為何?

『簡文成專欄』工作日逢天災,勞資雙方協議與休假日對調,勞工當天出勤1小時,雇主應給付之工資為何?-HR
▲問題:工作日逢天災,勞資雙方協議與休假日對調,勞工當天出勤1小時,雇主應給付之工資為何?(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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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工作日逢天災,勞資雙方協議與休假日對調,勞工當天出勤1小時,雇主應給付之工資標準為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31號判決認,雇主僅需再加發1小時工資:「勞動法令並無颱風假之規定,颱風屬勞動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 年6 月 19 日修正「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2點規定之天然災害。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之規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未依規定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之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
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參照上述「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規定,雇主要求勞工於颱風期間出勤應否加發工資,宜由勞資雙方約定(以上引用自台北市政府勞動檢查處問答集)。
根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局制定的「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依據氣象預報,只要颱風暴風半徑於 4 小時內可能經過地方政府的轄區,而預測平均風力、陣風,或是降雨量可能達到停止上班上課的參考基準,地方政府就可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縣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的範圍,僅及於「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換句話說,民間企業在法律上,無須遵守地方政府停止上班上課的通報。
勞動部制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僅以如勞工因為天災而無法出勤工作,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宜」加發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的協助,但不具強制性。
私人企業之雇主可不遵守縣市政府停班停課的通報,更不需要對颱風天出勤的勞工加發津貼或加班費,如果勞工不出勤,雇主還可以扣發當天工資,係因颱風假在本質上並非勞基法規定之假期,而為「因不可抗力而暫停工作」,雇主無需給付颱風天出勤的勞工加發津貼或加班費,如果勞工不出勤,雇主則可以扣發當天工資,準此,原告於110年9月12日颱風假當日,因被告店休而未上班,然被告當日仍給付工資,原告同意以同年中秋節換假等情,為兩造所不爭,然原告於110年9月12日當日有上班1小時,得請求1小時工資138元(33000/240=138),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本文認,本則判決就有關工作日遇天災,勞工應否出勤及當天工資之給付有詳細之分析,且其所持見解亦未違反相關法令,然,本則判決認,就工作日逢天災,勞資雙方協議與休假日對調,勞工當天出勤1小時,雇主僅需再加發1小時工資,則牴觸現行法令規定,係錯誤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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