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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工參加教召期間確診COVID-19,或其未確診而「同寢室室友確診者」,應申請之假別為何?應如何計薪?

『簡文成專欄』勞工參加教召期間確診COVID-19,或其未確診而「同寢室室友確診者」,應申請之假別為何?應如何計薪?-COVID-19
問題:勞工參加教召期間確診COVID-19,或其未確診而「同寢室室友確診者」,應申請之假別為何?應如何計薪?(圖片來源:pexels,攝影師:RODNAE Productions)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又基於本條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制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
就本條所稱「依法令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5月11日台(82)勞動2字第25073號函略以:「查依勞動基準法訂定之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因係課雇主義務,故所謂「法令」係指法律或本於法律權所定之命令。」是我國「法律」或「本於法律權所定之命令」如規定應給予勞工公假者,雇主即應給予勞工公假,並工資照給。

2.另,就各種召集之性質,兵役法第37條規定:「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
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
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
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
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
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
而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因此,受僱勞工如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雇主應給予公假。

3.再者,國防部86年6月26日鍊銪字第860007606號函略以:「依兵役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職工與學生接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視為公假。
此公假應包含其往或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核給公假。」
即勞工如接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時,雇主應考量其交通知方便性,按勞工往或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給予路程假,而路程假亦視同公假(內政部六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臺內勞字第六六七五一四號函參照),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4日臺(86)勞動2字第026844號函重申:「關於勞工參加各種召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八條核給公假,公假應包含路程一案,檢附國防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鍊銪字第八六○○○七六○六號函釋。
附件:國防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鍊銪字第八六○○○七六○六號函依兵役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三條規定,職工與學生接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視為公假。
此公假應包含其往或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核給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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