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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上班不到一週離職,薪水是要立刻結清還是約定日再給?

勞工上班不到一週離職,薪水是要立刻結清還是約定日再給?-HR
勞工上班不到一週離職,薪水是要立刻結清還是約定日再給?(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一樣米養百種人、好人壞人都有,不應該因為身分而分辨好人變壞人
「勞工」與「雇主」,僅僅是身分上的不同,有好的勞工就有不好的勞工,有好的老闆就有不好的老闆,蓋撇去身分後其實勞資雙方都是人,只是雙方各自有其立場而已。

從勞工的立場而言:
終止契約 屬於「形成權」,當意思表示成功、明確傳達後,不待他方同意即生效力。
本件勞工年資尚滿足預告義務,因此確實可以「今天說離職,明日就不到」;甚至勞工依法已負有預告義務,但卻未履行該義務,此時雇主也只能看看有沒有直接的損害,循民事賠償方式辦理(多數狀況下,訴訟實益都很低)。

從雇主的立場來看:
勞工突然無預警離職,必然會對於雇主經營產生影響。
不過換個想法:
「不適任員工早點離職比較好;不離職卻又不認真工作,恐怕危害更大」
此外,人力配置上的空缺,其實仍是雇主經營風險,畢竟天有陰晴圓缺,人有旦夕禍福,如果真的把人力配置的完全緊繃無法調動,當其中一名員工發生事故無法出勤時,此時雇主仍需要想辦法克服。

有關離職後,是否應立即結清勞工薪水?

查勞動基準法施行施細則第9條:
「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按上開細則規範,工資應於終止日結清與勞工,是以部分勞工會主張雇主若未立即結清即屬違法,然而這樣的說法似乎過於武斷,蓋母法有以下規範: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 也明文: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上述條款皆已明文工資給付期日,可由「當事雙方約定」,因此細則第9條,要求雇主在終止契約時,不問約定而立即予以結清,似乎有逾越母法之虞?

此外,若勞工未經預告即聲明離職,此時雇主除當月薪資外,尚有加班補休、特別休假…等需予以結清,公司是否能立即處理、完成簽核,不無疑問。

因此勞委會(現勞動部)即有明文說明: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03月17日(82)台勞動二字第15246號書函:
「勞工因故自行離職,雇主至遲應於所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就上開函釋可知,至少於勞工自行離職其工資給付,仍可於雙方約定之日發給,而毋庸立即予以結清。

雇主能否變更給付薪資方式?

有關薪資給付之方式,按前揭細則也有說明屬於「勞動契約約定」的範疇,因此雇主尚不得逕自片面變更。

誠然,許多民眾都會說「我們沒有簽契約」
就這點並沒什麼問題,因為勞動契約並非以書面約定為限,蓋勞動契約屬於非要式契約,因此以下方式皆可成就契約:

  • 口頭承諾

  • 事實行為

  • 勞動慣例

  • 勞動習慣

所以當公司常年都是以匯款方式發薪,那麼「發薪方式採匯款」即屬於慣例、習俗,因此可視為勞資雙方的契約內容,故雇主並不能片面要求勞工親領工資。

若對於發薪方式、交接有特殊需求者,建議仍係採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之,以避免產生糾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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