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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讓員工簽下「賣身契」?雇主需得符合這兩大重點!

想讓員工簽下「賣身契」?雇主需得符合這兩大重點!-HR
▲想讓員工簽下「賣身契」?雇主需得符合這兩大重點!(圖片來源:pexels/攝影師:Karolina Grabowska)

文/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 黃子菱律師

公司可以要求員工簽訂「賣身契」嗎?

許多公司經常面臨好不容易培養了員工後,員工就出走跳槽到其他公司,或者員工受公司栽培後,就離職自行創業,與原公司成為競爭對手,公司經歷過上述損失後,便紛紛出奇招,有些與員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防止員工在短期內成為競爭對手;有些則與員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把人才留在公司,讓員工可以為公司創造利益,因為此條款經勞資雙方簽定後,勞方須在公司服務達雙方所約定之期間始得離職,因此又被戲稱係簽訂「賣身契」,但雇主並非得無任何限制即要求勞工簽訂此條款,依據勞動基準法,須符合下列要求,始能要求勞工簽訂:

一、必要性:雇主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始能要求勞工簽訂此條款

(一)雇主曾給予「專業培訓」並負擔培訓費用。

所謂「專業培訓」,須是專業技能方面之培訓,例如培訓員工考取專業證照,或經長期訓練始能投入公司進行服務之培訓(例如:機師之培訓);如果僅是公司內部教育訓練,因為訓練目的僅是讓員工加速熟悉公司運作模式,未涉及專業事項,所以法院通常會認定此訓練非勞動基準法所稱之「專業培訓」,而認定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為無效。

(二)以「合理補償」換取最低服務年限之要求。

於最低服務年限期間,雇主另給予勞工額外的薪水、獎金或其他相當於金錢之補償,且額外的補償須是因為最低服務年限而給予,如因從事職務本來就有額外加給,不能說該額外加給就是「合理補償」(例如:經專業培訓成為主管,如主管本就應該給予主管加給,則除了主管加給外,應另外給予最低服務年限約定之補償)。

二、合理性:條款之約定,須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是否合理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類似職務之人力,是否具有難以替代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合理性之事項。

如果違反上述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要求,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即為無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約定期間屆滿前終止,勞工可以不負違約責任或償還訓練費用的責任,例如因為公司經營不善,導致勞工被資遣,勞動契約被迫提前終止,此時勞工即不必負違約責任。

雖然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可以為公司留住人才、降低流動率,但相對的,公司也須付出一定成本,否則將造成勞工迫於生計,委屈簽訂條款,使勞工地位越趨低落,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規定之制定著實拉近了勞資雙方實力差距,現今公司如果想留住人才,最好的方法絕對就是用更好的福利來「綁住」員工了!


文章來源 亞細亞國際法律事務所 授權,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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