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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公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團隊合併七宗勞動事件調解成立|徐卿廉專欄

司法院公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團隊合併七宗勞動事件調解成立|徐卿廉專欄-HR
▲司法院公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勞動調解團隊合併七宗勞動事件調解成立(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徐卿廉

來源:司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相關新聞: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669701-404d4-1.html

分析:

1.民國109年年底開始,本院轄內運輸業發生數十起勞資爭議,各事件分別陸續進入本院勞動法庭進行勞動調解程序或訴訟程序。
本院為妥適、專業、有效處理該等勞動事件,在蘇素娥院長、勞動專庭蔡志宏庭長、黃欣怡庭長的帶領下,本院勞動調解團隊(下簡稱士院團隊)採取一系列的精進作為,包括:擴充勞動調解委員編制員額、舉辦法官專案研習、勞動調解委員自主辦理專案研習等,以提昇士院團隊能量,充分汲取與運輸業相關之專業知識經驗,及理解實際勞資互動之現實情況,俾利調解程序之進行,促進勞資關係和諧。1年多以來,經過士院團隊成員共同齊心合力,不斷戮力調解,前揭大多數的勞資爭議終能陸續調解成立,甚至於近期更合併7宗勞動事件調解成立,協助勞資雙方圓滿解決紛爭。

2.為使數宗勞動事件得為有效、統合之處理,勞動事件法第19條第1項明定,相牽連之數宗勞動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予以合併調解。又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50條亦規定,有合併調解、經當事人及參加調解利害關係人同意續行調解、案情繁雜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不受勞動事件法第24條第1項所定3個月內以3次期日內終結之限制。

3.近期士院團隊善用合併調解制度,將多名勞方委任相同代理人(律師)對相同運輸業者所提之7宗勞動事件合併調解,並因相關事件案情相當繁雜,且經勞資雙方多次同意續行調解及合意聲請合併調解,故歷時數月共進行7次調解期日,始於111年6月中旬合併7宗勞動事件調解成立。
相關事件,在士院團隊成員共同努力,奠定友善勞資調解之堅實基礎下,由勞動調解委員會成員林大為法官、徐卿廉委員(勞動組)、李貞儀委員(事業組),及具有勞動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吳海燕委員(勞動部推薦委員)、蔡英良委員(交通部推薦委員)參與提供專家意見,偕同勞資雙方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人(律師)等,群策群力,最後勞資雙方終能本於最大的善意及誠意,相互包容與體諒,同意合併7宗勞動事件調解成立,達成勞資雙贏!

4.回顧士院團隊在近1年多以來,就一系列運輸業勞動事件,共同盡心盡力協助當事人解決紛爭,終至調解成立,深獲勞資雙方高度之肯定與讚揚。
士院團隊重視個案不同情況及需求,善用現有各種有利促進勞動調解之法規,具體落實勞動事件法所強調妥適、專業、有效處理勞動事件等立法目的,可謂對於勞動調解之開展再創新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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