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工是手段,協商為目的!未依法定程序辦理,則罷工即屬於違法!
▲罷工是手段,協商為目的!未依法定程序辦理,則罷工即屬於違法!(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罷工是手段,協商為目的。
勞資關係並非零和遊戲,勞工沒有雇主不能生存、雇主沒有勞工不能生產,兩者實則為存亡齒寒(只是全球化後,傳統的勞資關係確實受到很多挑戰)
因此勞資關係中「衝突」應該為少數,而「合作」則應該為常態,不過這並不代表勞工就一定要擔當任人魚肉的小綿羊。
適當的衝突行為,其實有利於整體關係的維持與繼續,在和諧中存有對抗,這是一個成熟的勞資關係應該展現的狀態
而「罷工」二字說來很簡單,反正就是不要去上班嘛,有甚麼困難的?但其實要動員並不容易,並不是說罷就罷,若未依法定程序辦理罷工,則該罷工即屬於違法。
-
工會按法定程序,叫罷工
-
你自己在家罷工,叫曠職
罷工程序,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3、54條定有明文:
首先要先經過調解不成立
再者要取得工會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
看起來很簡單,但其實實際運作很困難。
此外,更需要知道「罷工」是「暫時拒絕提供勞務」,既然雇主在罷工期間沒有受領到勞務,自然也可同步主張不發給薪資。
而罷工期間並沒有辦法預期,因此工會必須承擔會員因經濟壓力,而不配合罷工的壓力,參與罷工者也需要承受沒有薪資的影響。
罷工,不只雇主會有壓力,工會也是會有相當大的壓力。
而罷工後的協商協商也非易事,哪邊該守、哪邊該退,為甚麼守、為甚麼退?
協商代表不但要理性分析各種狀況,還要想辦法說服身後的那群人(勞工:工會會員、資方:股東),若協商沒有明顯進展,更會備受質疑,其實身為代表壓力真的很大。
對於合法爭取自身權益的勞工們,我們都可能無法給予很多實質協助,但最少最少應該予以其尊重,並接受其罷工所產生的不利益,畢竟某天也可能是你、我站在街頭罷工。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宇恒週報】集體勞動法專章(十)─集體爭議行為之樣態與適法性界限
罷工真的合法嗎?如何才能享有權利卻不受罰?|法律010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