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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期間」被「居家隔離」,能否領取「防疫補償金」?

「職災期間」被「居家隔離」,能否領取「防疫補償金」?-HR
▲「職災期間」被「居家隔離」,能否領取「防疫補償金」?(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黃柏欽-勞基法攻略

問題:

@黃柏欽 老師 請問:有員工在「職災期間」,其同住家人確診,故該員工被「居家隔離」,試問該員工能否領取「防疫補償金」?

回答:

( 可另追蹤fb粉專【勞基法攻略】,無深奧文字,僅易懂圖卡 )

一、依據:

1、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但書及第4項規定:「...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第1項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2、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第1項但書規定:「...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3、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一、……。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二、爭點:

故此問題爭點在:【職災期間的『原領工資補償』,是否為上開條例與辦法中的「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若「是」就不可申請補償金,若「不是」就可申請之

三、分析:

1、上開辦法中的「薪資」,應指基於勞力付出,雇主所給予之報酬(註1)

2、上開辦法中的「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係指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給予之補償(註2)

3、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原領工資補償』,目的在保障職災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並非人身自由受限所給予之補償;『原領工資補償』亦非勞務對價,而是補償金之性質,非屬工資(註3、註4)。故『原領工資補償』不是上開「薪資」與「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之性質。

 

四、結論:

本文認為,職災期間勞工所領的『原領工資補償』"不是"上開條例與辦法中的「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見註1、註2),故勞工可申請1,000元/日的防疫補償金。

公司在開立「防疫隔離請假及有無支領薪資證明(格式)」時,若不確定要如何判斷與填寫「請假期間有無支領薪資」此欄位,擔心錯把『原領工資補償』當薪資(寫(2)有支領薪資),會害同仁領不到防疫補償金;也擔心(寫(1)無支領薪資)時,怕有不實的責任要自己扛。建議將表格上此2句皆刪除,直接改寫「職災期間,支領原領工資補償?日」,讓衛福部去判斷給或不給,對勞工也好、對承辦HR也好。

五、備註:

註1:衛福部官網

Q3、防疫補償款與勞動部的安心就業計畫、充電再出發之課程補助是否有抵觸?
A3:所謂「薪資」應指基於勞力付出,雇主所給予之報酬,以雇主出具證明為據。至各部會之紓困、扶助措施或薪資補助,係政府因應疫情影響致特定企業或行業遭致困難,而給予特定企業、行業或個人之補助,非屬薪資性質,亦非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給予之補償,故非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1項之「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註2:衛福部官網

Q6:不可同步領取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請問有包含縣市政府自辦的嗎?例如新北市的武漢肺炎急難慰助計畫。
A6:不包含。

1.本辦法所指的「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指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所給予之補償,例如: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第十條所定補償即屬之。至於衛生福利部主管之社會福利各項生活補助係針對符合特定身分別之扶助措施,兩者性質不同,所以不包含。

2.新北市政府所定因應「武漢肺炎」影響產業員工收入減少或失業致生活陷困者急難慰助計畫之慰助金,係屬補助,非屬本條例所指的「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

註3、註4:勞動部官網

81年01月06日(81)台勞保二字第27934號函:「一、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病)補償費,於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已有明訂。傷病給付之功用,係為保障勞工因傷病事故不能工作,於未能領取原有薪資期間,為維持經濟生活而給予之補助。故對於勞工傷病期間已領得原有薪資者,自不得請領傷病給付。二、又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所稱之「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係指其補償費用之標準,其與勞工保險條例之「原有薪資」性質不同。準此,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並無相互矛盾之處。」

87年11月19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050602號函:「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規定,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係補償金性質,非屬工資,有關免稅疑義,因係屬財政部業務職掌,請逕向該部洽詢。」


本文由 黃柏欽-勞基法攻略 授權,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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