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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

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HR
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圖片來源:勞動法普小律師

文/勞動法普小律師

失能給付上次講完了申請條件及領取標準後,這次來說明一些比較雜的問題

四、失能年金的加發及停發

1、因為年金制度(a.k.a.月領)是勞保條例為減輕財務壓力而採用的制度,將一次性給付改為分月發放【附論:新舊制退休金的比較】,持續發放至職災勞工過世為止,且為照顧家屬的考量,規定除了原來用以照顧職災失能勞工本人的年金外,如果家屬符合某些條件,就可再多領取一些,這就是失能年金的加發

2、加發的條件(怎麼樣可以加發,見圖13)
災保法「失能給付」2:失能年金的加發&停發、轉換與減額領取-HR
有兩種眷屬可以申請加發:配偶及子女;但不是有配偶、有子女就可以申請加發,必須這些眷屬在照顧失能勞工的同時,也有受照顧的需求,才可以申請加發;而所謂的受照顧的需求,轉成實際的條件就是:

A、配偶:有三種條件可以申請加發:

(1)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無謀生能力】
(2)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扶養下列子女
(3)年滿45歲,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111.01.01起:25250元)
→上面可看到三種條件共同都有的要求就是「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意在避免見可請領職災失能年金時才趕快結婚以求加發的道德風險
→三種條件可看得出來都分別是照顧失能勞工之餘、自己也泥菩薩過江的狀況,生活負擔比較沈重,這就是受照顧的需求的具體化

B、子女:如果是收養成立的,也要求要6個月以上(理由同上婚姻過一年的要求),有三種條件可以申請加發:

(1)未成年:值得注意的是,從112.1.1開始,民法的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
(2)【無謀生能力】
(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111.01.01起:25250元)
「在學」,依照災保法施行細則第59條,是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無謀生能力」的判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發布過97年12月25日勞保2字第0970140586號令,說明無謀生能力指下列兩種狀況:
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外之相關社會保險。
二、受禁治產(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施行細則第60條第4款也規定:配偶、子女為無謀生能力,另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或受監護宣告之證明文件。
其實這兩種狀況都非常嚴苛……幾乎完全無法自行謀生、甚至需他人全天候照顧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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