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注意!民國112年《勞動檢查方針》重點整理,這些事項都該小心
▲HR注意!民國112年《勞動檢查方針》重點整理,這些事項都該小心(首圖: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本文由 傑報人力資源服務集團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原標題《民國112年《勞動檢查方針》重點整理》
民國112年《勞動檢查方針》重點整理
我國勞動部每年約在6至7月頒布隔年《勞動檢查方針》,勞動檢查的職業安全衛生項目跟申訴都是正常進行,但有些產業因疫情影響,勞檢會有彈性作法,但不會因疫情有延後情形。
這次《勞動檢查方針》主要是依優先受檢事業單位選擇原則為目標,並對監督檢查重點做修正。勞動部職安屬綜合規劃組長許莉瑩總結2023年《勞動檢查方針》如下[1]:
第一個是配合聯合國2030年永續發展目標,將加強職業病預防,其中會對CMR物質,包括有致癌性、造成突變的化學品做勞檢。
第二重點是影視人員,會新增影片拍攝及大型活動舞台架設等作業的安全檢查。
第三個則會加強職場夜間工作的危害預防。
第四個勞檢重點,會針對外送員的安全做檢查,特別是今年新修正的外送員指引,也加強了合理派單機制以及第三人責任險。
第五點,將大型構造物拆除列為精準檢查類別,後續也會針對這點做行政程序的修正更動。
以下彙整明年民國112年《勞動檢查方針》增修重點,供人資朋友們參考。
一、民國112年度勞動檢查目標
《本方針》的民國112年度目標:
一、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
二、持續降低職業災害,推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保障勞工基本人權。
三、加強勞動條件監督檢查,保障勞工權益。
(一)優先受檢之選擇原則(勞動條件部分)
受檢對象應考量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情況、事業單位分布情形、性質、地區特性及安全衛生條件、勞動條件現況,依下列原則選列高風險事業及勞動法令規定應辦事項實施檢查。
就勞動條件部分而言,應優先實施專案檢查之事業單位如下:
1.經陳情、申訴、檢舉勞動條件不符勞動法令規定者。
2.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3.經專案檢查或其他檢查,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屆期仍不改善之情事者。
(二)特別列管檢查之事業單位
特別列管檢查之事業單位列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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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內同一事業單位或工作場所,曾發生二件以上死亡或重傷之職業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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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或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一年內曾因職業安全衛生設施不符法令規定,並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三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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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因機械、設備及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失能程度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九等級二人以上 5 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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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場歲修、大修及化學設備維修等施工,而有發生火災爆炸等嚴重危害勞工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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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內因工作場所之危害性之化學品、氣體、蒸氣及粉塵等職業上原因引起勞工疾病或死亡之事業單位。
(三)擴大防災檢查層面
年度檢查之廠(場)次中,除所有事業單位已納為檢查對象之勞動檢查機構外,其餘檢查機構對於上開優先檢查對象應有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為新增或五年內未實施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