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注意!民國112年《勞動檢查方針》重點整理,這些事項都該小心
二、監督檢查重點
依據「勞動條件」事項及其他勞動法令實施勞動檢查重點整理如下:
1.勞工名卡之置備及保存。
2. 勞工出勤紀錄。
3. 勞工工資清冊。
4. 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例假及休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5. 正常工時(包括彈性工時)及延長工時(包括休息日)之規定。
6. 例假及休假(包括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相關規定。
7. 工資定期、全額直接給付、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及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
8. 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繳(撥)。
9. 退休金及資遣費之給付。
10. 童工、青少年、女性勞工及技術生保護規定。
11. 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12. 工作規則之報備。
13.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
14. 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事項。
15.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等事項。
16. 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17. 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移工查察事項。
三、檢查及處理原則
(一)檢查類別勞動檢查實施類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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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檢查:各勞動檢查機構以執行本部規劃之專案檢查及交辦檢查事項為主;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則辦理轄內之申訴案、一般檢查及配合本部交辦專案,另得視需要自行規劃實施專案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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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檢查:針對石化業歲修及廠區外地下管線施工、維修保養、檢查等作業、局限空間作業、模板支撐、大型施工架組拆作業、異常氣壓作業、危險性設備之相關系統檢修、升降機組裝及維修作業、吊籠作業、塔式起重機升高及拆卸作業、人字臂起重桿組拆作業、 13 大型構造物拆除作業、屋頂相關作業、使用架空索道從事運輸作業、繩索作業及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主要危害作業等施工期短而又具高危險之作業或場所,要求事業單位事前提報其施工或作業期程有關文件,並依期程實施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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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檢查:依各專案特性,選列實施檢查對象,依職安署訂定之檢查重點實施檢查,並以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為檢查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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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災害檢查: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辦理,並對發生重大職業災害事業單位實施完整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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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檢查:依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訂定檢舉案件保密及處理等規定,針對申訴事項迅速確實檢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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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稽查: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以動態巡邏方式加強動態性、短暫性之高危險作業及場所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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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案審查及現場複查:參照職安署訂定之《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審查處理原則》辦理審查;對經審查合格之危險性設備內部檢查延長期限或替代檢查案實施現場複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依據送審文件之安全管理措施及替代檢查方案作業,以落實該設備管理之完善性及繼續使用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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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參照職安署訂定之相關審查注意事項辦理。對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事業單位實施現場查核,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依據送審文件之承諾設施及事項作業。另甲類場所事業單位應定期實施製程安全評估,並將製作之製程安全評估報告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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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分級檢查:勞動檢查機構應建立事業單位及營造工地之基本資料,並針對具有火災爆炸、局限空間、機械捲夾、墜落、倒塌崩塌等潛在危害之工作場所及營造工地,依其特性、管理狀況、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之情形、發生職業災害紀錄、是否屬 14 危險性工作場所等因素,實施風險分級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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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列管檢查及指導事業單位之檢查:應依職安署針對高職災、高危險事業所定列管檢查方案辦理,並實施監督檢查。
(二)檢查處理原則
檢查單位執行勞撿時之處理原則(重點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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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主及企業工會。對檢查之事業單位依檢查重點詳實檢查,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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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機構於獲知事業單位發生重大災害時,應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5點第2款檢查作業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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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陳情、申訴、工會檢舉及媒體報導案件,除有《行政程序法》第173條所列各款情形外,應針對陳情、申訴、檢舉或媒體報導內容,迅速實施檢查。對違反勞動法令事項,應即依法處理及確實作好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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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實施之勞動條件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除通知立即改善外,有《勞動基準法》第75條至第77條規定之情事者,併送司法機關參辦,有第78條至第81條規定之情事者,併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罰鍰,於作成罰鍰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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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列入檢查重點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職工福利金、勞工退休金提繳等事項,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應依法處理,各該主管機關於作成罰鍰處分前,應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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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發揮勞動檢查效能,勞動檢查機構就事業單位之風險特性及規模等考量後,採取風險分級管理策略,實施監督檢查作為,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1)勞動場所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或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者,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6條、《勞動檢查法》第28條、第29條規定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 15 工。對未依規定停工者,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勞動檢查法》第3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函送司法機關參辦。事業單位依規定申請復工時,應確認停工原因消滅後,始得復工。(2)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或已逾規定期間未經再檢查合格即行使用,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規定依法裁處罰鍰,並通知事業單位未經檢查合格或再檢查合格,不得繼續使用。
(3)事業單位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條及第41條規定情事者,函送司法機關參辦。
(4)除有《行政程序法》第103條規定情形外,需完備事業單位意見陳述程序後,依法裁處罰鍰,罰鍰之額度依本部《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符合該要點第八點規定者,並得公布其事業單位、雇主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5)專案檢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事項經通知限期改善者,應適時實施追蹤複查。
(6)勞動檢查機構於進入事業單位實施檢查,有查獲建築法所規範之昇降設備未依規定或有公共安全疑慮者,應通知該設備所屬主管建築機關,並副知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