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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變冗員被資遣!公司以「引進新系統」為由,這樣裁員真的可以嗎?

文/勞動達人 陳業鑫

「老闆最近找了家外商麥拿倫管理顧問公司,進行『必好專案』的生產銷售流程診斷,建議我們要把各部門改造 BU 制,並且引入據說很厲害的 SOP 全面資訊管理系統,把整個生產-銷售流程完全改造,提高公司競爭力,因此也要汰除多餘的人力...」

AHH 公司 HR 張小姐轉述董事長的想法,在公司員工間引起一陣騷動。

近年來,許多公司為了強化競爭力,聘任管理顧問公司團隊,進駐公司檢視生產、銷售、財務、業務、人力成本等環節,甚且引入資訊系統,企圖以更有效率的管理方式,提升競爭力。

在此過程中,免不了會碰觸到一個敏感話題:是否要資遣所謂的「冗員」?

員工變冗員被資遣!公司以「引進新系統」為由,這樣裁員真的可以嗎?-HR
▲員工變冗員被資遣!公司以「引進新系統」為由,這樣裁員真的可以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將各部門改成BU制進行組織調整是合法解僱事由嗎?

AHH 公司找來麥拿倫管理顧問公司進行「必好專案」診斷後,建議將製造及維修單位改為 Business Unit 即 BU 事業單位,採取利潤中心制,各個 BU 的處長必須精算自己單位的所以成本及費用,其中就包括用人費用。

製造一處林處長接到公司命令後,發現如果不裁減人員,在現有營業狀況下,根本無法獲利,因此提出了一份裁員名單,其中包括小吳。

小吳覺得不服氣,一狀把公司告進法院。

AHH 公司的律師在法庭上主張,公司依據管顧公司「必好專案」建議,各部門改成 BU 制進行組織調整,屬於業務性質變更,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4 款資遣解僱事由。

小吳的律師質疑,AHH 公司實施「必好專案」之目的,在提高個人及整體工作效率,降低成本,與員工個人工作較無關係, AHH 公司實施「必好專案」之目的在簡化工作流程及調整減縮組織,無法就因此認定 AHH 公司有「業務性質變更」的法定資遣解僱事由。

AHH 公司的律師為了捍衛公司解僱合法的立場,向法院提出必好專案全部計畫,關於簡化工作流程內容包括:「A 修護、製造、技術由傳統的功能組織合併為事業單位(BU)的團隊組織。B 簡化略性採購流程(簡稱SSM),其特色為強調工作團隊的功能、強調總成本降低與總收益提高、強調持續改善、減少供應商數量及訂立長期契約。C 應用 SOP(為企業流程改造之系統軟體)系統簡化作業流程。D 變革管理。E 人力資源規劃,其重點工作方向為重新檢視績效管理制度、培養技能發展與建立認証制度及 SOP 的訓練」,其中將維修、製造、技術由傳統的功能性組織合併為事業單位(BU)的團隊組織。

法院仔細檢視 AHH 公司實施必好專案期間,進一步比對 106 年 3 月 1 日及同年 6 月 30 日人員配置表,AHH 公司將高雄廠製造(經理蔡希奇)、維修(經理施連勝)、安環處(經理紀家特)、技術(經理史永明)、人事(經理龍劍飛)單位分別調整為人事處(經理龍劍飛)、廠務處(經理施連勝)、安環處(經理蔡希奇)、技術研發處(經理史永明)、製造一處(經理余振華,下轄三個 BU 事業單位)、製造二處(經理林大雄,下轄三個 BU 事業單位),另設專案經理,由紀家特擔任,亦即 AHH 公司係將製造、維修及技術單位改為 BU 事業單位,但另設技術研發、廠務處及專案單位。

而 106 年 6 月 30 日的單位編制表,直到 109 年 6 月 1 日時也完全沒有變動,也就是說 AHH 公司必好專案之有關組織調整,於109 年 6 月 30 日就已完全確定,單位主管經理、處長之職務互有調整也都底定。因此,AHH 公司律師主張其係於必好專案結束後,再針對專案所做之評估,配合 AHH 公司之實際營運狀況,陸續進行組織調、部分合併及精簡人事,與公司自己提出的編制表不符,法院因此無法採信 AHH 公司的說法。

法院在判決中進一步說明,由 AHH 公司依必好計畫所做組織調整可知,AHH 公司將維修及製造合併為六個 BU 事業單位,即新設立之 BU 業單位業務包括製造及維修,而 BU 事業單位之優點,是為了事業單位團隊結構組織扁平化,去除溝通障礙問題處理迅速;溝通容易協調更好公文流程減少,決策少工作效率高;充分授權積極主動,歸屬感強;受尊敬互信互敬彼此學習,共通負責相互支援;工作職掌清晰同時擴充技術與管理能力,技能提昇建立成就感,故單純之將製造及維修單位改為BU事業單位,並沒有達到業務性質變更之程度,據此資遣解僱員工並不合法。

引進SOP資訊管理系統是合法裁員理由?

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4 款規定:「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雇主就可以資遣解僱勞工。

除了公司組織改造外,AHH 公司律師進一步主張公司引進 SOP 系統,因此多出不必要的人力,因此是「業務性質變更」,也可以構成合法資遣解僱員工事由。

依據 AHH 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資料顯示,SOP(企業流程改造之系統軟體)系統是一套整合性系統,可同時處理不同的作業,如財務、採購、生產、修護等,基於它的整合性和資料即時更新功能,各部門間均可即時獲得準備並一致之訊息,這樣部門內部及部分間的合作便可更為緊密,它改造了我們的制度及簡化了作業流程,包括財務會計、採購、專案管理(工作細項架構、成本計劃與控制)、業務與生產等電腦資訊系統。

不過法院調查發現,AHH 公司於 109 年 6 月 1 日之在職員工為 542 人,106 年 3 月 1 日之員工有 661 人,共減少了 119 人,但其中優退辦法終止了 96 人勞動契約,亦即必好專案 107 年年中結束後,至 108 年 4 月 28 日開始實施優退專案時,AHH 公司之員工至少仍有 636 人,只比必好專案實施前減少 25 人,占全部員工之比例僅有 5%。

AHH 公司主張實施必好專案簡化工作流程,並應用 SOP 系統,可以減省人力,且實施優退辦法,則 AHH 公司自無再聘用新進人員之必要。而 AHH 公司係在必好專案 107 年年中結束後近一年之 108 年 4 月 28 日開始實施優退辦法,於必好專案結束後迄實施優退辦法期間,僅減少員工 25 人,且 AHH 公司總經理曾在公司內部會議宣布,實施必好專案之目的在減低成本,而降低成本之手段非解僱員工,法院認為 AHH 公司應用 SOP 系統之功能係在同時處理不同的作業,如財務、採購、生產、修護等,基於它的整合性和資料即時更新功能,各部門間均可即時獲得準備並一致之訊息,這樣部門內部及部分間的合作便可更為緊密,其目的乃在使各部門間能更密切合作,降低成本,與員工個人工作較無關係,認為 AHH 公司依據必好專案建議引進 SOP 系統,並不構成「業務性質變更」。

管顧公司專案建議及引進資訊系統並非必然可以合法解僱員工

由上述法院判決理由可知,坊間管顧公司的組織改造建議,以及引入特定資訊系統,固然可能涉及削減人力成本議題,但若公司照單全收,並引用為裁員理由,在法律上不一定能站得住腳。

在本案中,法院認為 AHH 公司解僱小吳不合法,判決應該恢復小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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