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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途中遇車禍一定屬「職業災害」?通勤職災以這三個重點判斷,在認定前雇主應該怎麼做?

通勤途中遇車禍一定屬「職業災害」?通勤職災以這三個重點判斷,在認定前雇主應該怎麼做?-HR
▲通勤途中遇車禍一定屬「職業災害」?通勤職災以這三個重點判斷,在認定前雇主應該怎麼做?(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陽昇法律事務所

員工在上、下班的通勤途中,如果不幸發生車禍受傷,必須接受治療(不管是在家或在醫院休養)而不能上班,那麼這段期間或後續回診期間,未能取得的薪資,以及增加支出的醫療費用,可否向雇主請求?或者,雇主是否有支付員工「全薪」及醫療費用的義務?這個問題涉及了一個大前提:員工通勤發生車禍,是否為「職業災害」?如果是的話,那麼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9條,勞工原可領得之薪資及醫療費用,就屬於雇主的補償責任範圍。

有一個討論度很高的判決案例,台南一位66歲A先生,在結束夜班保全工作後,多繞5分鐘車程,去吃鹹粥當早餐,卻在返家途中發生車禍受傷,A先生申請共17萬9,000多元的職業傷害及醫療給付,但勞保局認為A先生返家路線可走三條路,每一條路程15分鐘,但去吃鹹粥的路程不屬於這三條路的任何一條,而且發生車禍是在下班後35分鐘,故勞保局以「A先生下班後前往XXX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為由拒絕。
勞保局指出,老翁返家有3條路線,通勤時間均約為15分鐘,但老翁當天去的鹹粥店都不在這3條路線上,且發生車禍已是下班35分鐘後,因此在認定上不符合通勤職災。後來A先生告上法院,經過了一段時間的訴訟對決,終於更審法院作出認定,判決勞保局敗訴。

更審法院認為:「對於一位長年住在台南的年長者,值夜班後,早上七點下班後順道去喝一碗台南傳統美食鹹粥當作早餐,確屬一天的小確幸,亦為台南年長者的習性,並不為過,應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被告(勞保局)執意認原告(A先生)可以選擇到其他路線的早餐店用餐,顯以北部或外地人的思考,未考量台南人年長者及台南在地人早餐的傳統,地區性的特質所致,自非可採。」這一段帶有人情味的判決論述,更是一度成為了新聞話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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