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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不注意這4個勞基法規定,小心還是無效!

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不注意這4個勞基法規定,小心還是無效!-HR
▲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不注意這4個勞基法規定,小心還是無效!(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近日一位網友在社群平台上分享,自己在醫美診所上班,沒想到離職時老闆給原PO簽了三種資料:競業條款、保密資料以及若客人有退費抱怨問題需回來處理的三種條款,並詢問廣大網友不合理的離職條件該怎麼拒絕。和員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不注意這4個勞基法規定,小心還是無效!-HR
▲女網友在Dcard表示,離職前老闆要她簽三種條款(圖片來源:翻攝自Dcard

看到這三種條款,不少網友都表示「不合理」!有網友認為,有些合約不一定真的簽了就代表是合法且有效!而上述當中提到的「競業禁止條款」就是如此。
其實「競業禁止條款」是保障公司企業的一種手段之一,目的在於防止員工離職後立刻去對手企業就職,洩漏原公司的營業機密。

而想要和員工簽下競業禁止條款,在勞基法當中合理生效又要符合正確的規範,最主要有四個條件要符合!

想和勞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這四個條件你有符合了嗎?

根據台北市勞動局表示,雇主想要讓員工簽下競業禁止條款,必須得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九之一條第1項當中的四個要件,否則就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約定:

  1.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而且競業禁止期間內,應該給予離職員工至少離職時平均工資50%的補償,補償也不能包括勞工在職時領的工資給付;在來最重要的就是禁止員工的條款期限,最長不能超過2年!

不符合條件,就算簽了也無效!

「競業禁止條款」最主要的目的,如第一段所述,這是公司保障自己的方法之一。而根據專區文章中更進一步的白話解釋,即是為了保護企業的營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競爭優勢等等,和離職的員工以書面方式,約定在一定的時間或區域內不得受雇或經營與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的地方工作,而公司會在這段時間內提供合理補償!
注意:競業禁止條款跟勞動契約不同,一定要有書面(施行細則第7之1條),勞動契約本身反而沒有規定一定要有書面(勞基法第9條至第20條、施行細則第7條

公司會與員工簽下競業條款,無非是防止員工離職後跳槽到其他公司成為競爭對手,因為員工有可能帶著原公司的商業機密提供給下一家公司,進而對原公司帶來威脅,但限制員工為其所帶來的損失,就需要由雇主來補償

勞動局也呼籲,企業與員工在簽競業條款前,最好先評估勞基法當中所規定的四個條件是否都能符合,否則即使簽了競業條款,也是無效的約定!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雇主與勞工間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有違法時,是全部無效還是部份無效?
雇主與勞工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可道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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