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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評析─《農會36年資歷職員,因540元未入帳被開除?》

判決評析─《農會36年資歷職員,因540元未入帳被開除?》-HR
▲判決評析─《農會36年資歷職員,因540元未入帳被開除?》:萬狀通-legal885

▪️判決評析─《農會36年資歷職員,因540元未入帳被開除?》

彰化縣一名許姓資深女員工任職二水鄉農會近36年,日前她被指控代收民眾繳納的540元第四台費用,結果原定隔天入帳,卻因為一時太忙搞混疏漏,被主管認定是侵占為由將她解雇,許女心有不甘一狀告上法院。

▪️農會抗辯:

1.在102年間,這名員工就有未按規定辦理,私自留用存戶6萬元的紀錄被記過1次;103年的時候也因服務態度不加,不聽主管糾正,被記小過2次;110年又因同樣理由,被記小過1次。

2.在110年7月,該名員工收取客戶用於繳納收視費用的540元,卻未歸公侵占入己,導致收款與系統標示不符,雖然該名員工有自掏腰包補足460元,但在月底客戶投訴後,才趕緊繳納540元費用,原本只是被人評會記大過1次,後來經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回函指稱要求農會開除,農會才召開人評會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職】。

▪️法院判決理由:

1. 雇主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解雇員工,除了〝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外,還必須要「情節重大」〞。
法院在判斷是否情節重大時,會考慮勞工之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

2.這件農會抗辯員工之前服務態度以及疏失問題,但時間都相當久遠,且當下都有相應的懲處,加上110年7月的540元,當初農會的查核報告也表示員工有蓋現金交付戳記給客戶,只是忘記作銷帳,加上員工年紀已近退休年齡,實無必要冒著被解雇之風險,來侵占這區區540元,最多只能認為這名員工有疏失,並無刑事犯罪。

3.雖然縣政府要求解雇,但農會才是雇主,不能只因為縣政府的要求,就推翻自己先前人評會認為記大過就夠的結論,法院因而認為農會並未舉證員工有何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情形,而判決員工勝訴,確認農會與該名員工間勞雇關係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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