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生病是職業災害怎麼辦?職業病如何認定?
結論
對於父親B的聽力逐漸衰退症狀,如果懷疑是因為長期在工廠工作所造成的職業病,A可以建議B先向醫院求診,由醫師參考相關指引(例如:職業性聽力損失診斷認定參考指引[10]),初步診斷是否屬於職業病。如對醫生診斷結果有不同意見,可以進一步向直轄市和各縣(市)政府設置的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申請認定;若就認定結果還有不同意見,可以再向勞動部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如果您身邊的朋友懷疑自己因為工作的關係罹患疾病,也可以建議他這麼做,以維護他的權益。
註腳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五、職業災害: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材料、化學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2]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57號民事判決:「惟按勞基法第59條所稱之職業災害,固包括勞工因事故所遭遇之職業傷害或長期執行職務所罹患之職業病,且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應依勞保條例有關之規定定之……。」
[3]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6條:「本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職業上原因,指隨作業活動所衍生,於勞動上一切必要行為及其附隨行為而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4]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80號民事判決:「是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屬當之。而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以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之客觀存在事實,為觀察之基礎,並就此客觀存在事實,依吾人智識經驗判斷,通常均有發生同樣損害結果之可能者,該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間,即有因果關係(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2439號裁判意旨參照)。」
[5]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前段:「勞工疑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
[6]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n.d.),《各區職業傷病防治中心聯絡窗口》。
[7]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1條後段:「……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2條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得設置職業疾病認定委員會。」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勞工或雇主對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得檢附下列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一、勞工應檢附職業疾病診斷書、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病歷、生活史及家族病史等。
二、雇主應檢附勞工既往之作業經歷、職業暴露資料、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等。」
[8]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職業疾病認定有困難及勞工或雇主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職業疾病之結果有異議,或勞工保險機構於審定職業疾病認有必要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中央主管機關為鑑定職業疾病,確保罹患職業疾病勞工之權益,應設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鑑定委員會)。」
[9]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n.d.),《職業病認定參考指引》。
[10]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2019),《職業性聽力損失診斷認定參考指引》。
本文轉載自 法律百科,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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